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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处理原邕宁县土地遗留问题领导小组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南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08]2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处理原邕宁县土地遗留问题领导小组的通知
(南府办〔2008〕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妥善解决原邕宁县土地遗留问题,根据市土地储备经营管理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的决定,成立处理原邕宁县土地遗留问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研究、协调处理原邕宁县管辖范围内的土地遗留问题。现将成立领导小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处理原邕宁县土地遗留问题领导小组

组 长:黄伟京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钱学明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
黄善武 市政府副秘书长

罗大光 市政府副秘书长

黄润斌 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艳珍 市监察局局长

陈世平 市经委主任

秦赣江 市财政局局长

阮兆丰 市国土局局长

高 新 市建委主任

封 宁 市规划局局长

冯炳浩 市房产局局长

范卫东 市法制办主任

黄 宁 邕宁区区长

孙志强 良庆区区长

领导小组要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区别对待、依法处理的原则,抓紧研究处理、协调解决原邕宁县范围内的土地遗留问题。

二、领导小组下设若干工作机构,配合开展具体工作

(一)设立规划问题清理工作组,组长由市规划局局长封宁兼任,负责对原邕宁县范围内土地方面的规划审批遗留问题进行清理,形成统一的解决方案报领导小组审议;或针对个案提出处理意见,交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二)设立土地问题清理工作组,组长由市国土局局长阮兆丰兼任,负责对原邕宁县范围内土地审批方面的遗留问题进行清理,形成统一的解决方案报领导小组审议;或针对个案提出处理意见,交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三)设立工程报建问题清理工作组,组长由市建委主任高新兼任,负责对原邕宁县范围内工程报建审批方面的遗留问题进行清理,形成统一的解决方案报领导小组审议;或针对个案提出处理意见,交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四)设立房产问题清理工作组,组长由市房产局局长冯炳浩兼任,负责对原邕宁县范围内房产审批方面的遗留问题进行清理,形成统一的解决方案报领导小组审议;或针对个案提出处理意见,交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五)设立法律顾问工作组,由市法制办主任范卫东兼任,负责对处理原邕宁县范围内的土地遗留问题提供法律、政策性意见。

二〇〇八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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