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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民政局、太原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弃婴管理规范入院手续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太原市民政局、太原市公安局

【发文字号】 并民[2008]1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太原市民政局、太原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弃婴管理规范入院手续的通知
(并民〔2008〕12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公安(分)局:
长期以来,在弃婴管理上,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规定,部分弃婴的落户、抚养、教育等得不到很好的保障,由此带来诸多问题。为了做好弃婴管理工作,禁止私自收养弃婴,保障弃婴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结合我市实际,规定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弃婴转送他人,不得私自收养弃婴,捡拾到的弃婴必须送太原市社会(儿童)福利院统一监护、抚养和依法送养。

二、市民政局是弃婴收养登记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弃婴的临时安置和照顾,市社会(儿童)福利院负责监护抚养。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积极发挥社区、村委会作用,广泛向群众宣传弃婴收养的有关法律法规,指导和督促社区、村委会做好弃婴收养管理工作,杜绝私自收养现象的发生。

三、在市内社区、车站、民航、公园等场所捡拾到弃婴后,应送捡拾地公安派出所报案,公安派出所接到在本辖区内捡拾的弃婴后,要积极查找其亲生父母,妥善照料和监护好弃婴,对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应及时出具捡拾证明,并与弃婴一起送至太原市社会(儿童)福利院,由福利院统一到万柏林公安分局户政大队开具落户《迁入通知书》,办理上户手续。

四、市社会(儿童)福利院是弃婴的合法监护人和送养人,职责如下:
(一)负责将弃婴送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二)建立健全弃婴入院档案,如接到单位和个人直接送入院的弃婴,应当首先代为办理捡拾报案证明,确定弃婴身份,办理上户手续。
(三)严格依法履行监护职责,认真做好弃婴的寄养和送养工作。

二oo八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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