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
(津价商〔2008〕45号)
市供销社,各区、县物价局,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做好今年春耕化肥生产供应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贸[2008]582号)精神, 为保障春耕化肥供应,稳定化肥价格,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促进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价格优惠政策
继续对化肥生产用电和天然气实行价格优惠,继续对化肥铁路运输实行优惠运价并免征铁路建设基金。各级物价部门要督促供电、供气、运输等企业认真落实国家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价格优惠政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好化肥生产用电用气的供应工作,使国家给予化肥生产经营企业优惠政策的好处真正落实到农民手中。化肥生产企业不得利用政府给予价格优惠的供电、供气生产化肥以外的产品。
二、加强化肥生产流通领域的价格监管
(一)我市管理的尿素化肥出厂价格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春耕期间保持基本稳定。本市生产的尿素出厂中准价格为每吨1580元,生产企业可根据成本及市场供求状况,最高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
(二)我市组织的地方进口化肥港口交货价格或口岸至本市第一到站价格,由市物价局参照国家对进口化肥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核定。经营企业须在接到进口化肥报关单后十日内向我局申报有关资料,核定其化肥港口交货价格。逾期不申报的,按擅自制定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行为处理。
(三)对化肥批发和零售价格实行差率管理。化肥从出厂到零售环节顺加的综合差率不得超过7%(不包括运杂费),其中:批发环节进销差率不超过4%;零售环节批零差率不超过3%。从出厂到零售只经过一道环节的综合差率不超过5%。经营环节肥料储存时间较长、利息负担增加较多的,由有关物价部门在严格审核企业费用支出的基础上,在确定实际综合差率时酌情解决。
任何化肥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在生产和购销活动中要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并保留合法票据,以备核查。
三、加强化肥市场价格监测和宣传引导
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化肥市场和价格监测,掌握化肥生产、库存和成本价格变化情况,密切关注市场化肥价格变化情况,及时研究采取措施,提出政策建议,保证市场和价格基本稳定。
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国家扶持化肥生产、促进化肥流通、保证化肥供应、稳定化肥价格的各项政策措施。要加强对化肥生产流通企业的宣传教育,督促经营者自觉遵守价格政策、规范价格行为、承担社会责任。
四、加强化肥价格监督检查
各级物价部门要按照国家及本市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好化肥价格专项检查和市场巡查。坚决纠正和查处有关企业不执行化肥生产流通优惠价格政策以及使用优惠价格生产、运输化肥以外产品的行为;严肃查处化肥生产企业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化肥经销企业不执行规定的进销差率、批零差率等违法行为。对性质恶劣的价格违法案件,要公开暴光。
上述规定自2008年3月10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二oo八年三月六日
二oo八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