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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政府

【发文字号】 巴政办[2008]4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巴政办[2008]4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推动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贯彻实施,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62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6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颁布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大意义

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全面纳入了法制化轨道,也标志着依法行政进入了更广阔的领域,对于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颁布和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切实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法律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

二、大力搞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学习与培训

(一)积极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及时展开。各县市、各部门要把学习宣传突发事件应对法作为法制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定工作方案,确保工作落到实处。要在每年十一月第一周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周”活动,把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结合起来,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宣传长效机制,不断增强宣传效果。

1、各县市、 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近年来应急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成熟经验,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对这部法律的重大意义、立法背景和宗旨、适用范围、基本思路、主要规定等内容进行宣传报道。要通过在新闻媒体上播放和刊登领导专访、公益广告、专题讲座、知识问答、典型案例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基本内容,营造学习宣传的浓厚氛围。

2、通过宣传,既要让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掌握这部法律,明确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工作职责、法律责任以及应急权力行使的规则和程序;也要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这部法律,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对公民权利合法保护和予以必要限制的具体规定。

3、要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正面引导,以多种方式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新举措、新成效、新经验开展宣传,提高全社会预防和应对危机的能力,强化全社会的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

(二)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学习与培训。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学习培训是贯彻实施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前提和基础。各县市、各部门要充分结合总体预案、专项预案的内容和工作实际,深入理解法律的具体内容,全面、准确、熟练地掌握应对突发事件的具体规定,明确各自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承担的职责,通过学习培训提高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1、 州政府办公室将组织州政府法制办适时举办县级领导干部突发事件应对法培训班和研讨班。州行政学院举办的各级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和学习班,要将突发事件应对法纳入学习研讨范围。

2、州人事局要结合自治州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具体方案,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在公务员培训活动中增加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学习内容;要使公务员明确各级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实施主体,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职责、法律责任以及应急权力行使的规则、程序,增强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3、州司法局要结合自治州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具体方案,要求各级普法主管部门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列为“五五”普法重要内容,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尤其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宣传教育;要面向广大群众和社会组织进行宣传普及,使社会牢固树立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观念,积极配合、支持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4、各级政府、 各部门领导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并通过专题讲座、报告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好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学习活动。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能了解、掌握这部法律,明确应急工作职责,提高危机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5、各县市要组织农村、社区、 学校等城乡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同志及从事应急工作的人员认真、深入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并充分结合基层单位实际情况,加大培训力度和针对性,提高培训效果。推动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基层得到全面落实,努力增强基层的应急能力。

三、认真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各项规定

(一)认真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各项规定。各县市、各部门要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落实财政投入,保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及时制定、修订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面向基层和群众组织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和应急预案演练活动,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教育和社会动员制度;统筹城乡规划,加强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避难场所;加大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有效整合各类应急资源,推动建立应急物资和应急队伍保障制度;加强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工作,切实做好应急处置、救援和事后恢复重建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所造成的损失。

(二)抓紧做好有关重点工作。国家和自治区就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条款的相关规定将研究制定配套制度和措施,待其下发后,我们将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我州实际制定相关措施。当前,要抓紧做好以下重点工作:

1、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各县市、各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加快应急管理机构建设,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力量,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乡镇政府及基层组织和基层单位做好应急管理工作。

2、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四条、 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由州政府办公室会同巴音郭楞军分区和武警巴州支队,研究建立应急抢险救援及军地联合开展应急演练机制。

3、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由州建设局牵头,指导各县市规划建设部门,在编制、修订、审核城乡规划时充分论证预防、处置突发事件中城乡应急避难场所的需要。

4、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由州民政局、安监局、卫生局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配合,分别对全州范围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汇总报州人民政府。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汇总报告州人民政府。

5、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各级政府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整合现有应急队伍资源,改善技术装备,开展培训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形成以公安、武警、军队为骨干和突击力量,以抗洪抢险、抗震救灾、森林消防、矿山救护、危险化学品救援、医疗救护等专业队伍为基本力量,以企事业单位、社会救助团体专兼职队伍和志愿者队伍为辅助力量的应急队伍体系。

6、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相关规定,由州政府办公室会同州委宣传部研究制订新闻媒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 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和突发事件新闻报道有关制度,各县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各县市委宣传部研究开展本行政区域无偿开展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

7、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条相关规定,由州教育局牵头,组织编写应急知识和安全教育地方教材,指导、监督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落实教学计划和课时,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8、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要逐步建立健全州级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各县市政府按照职责划分也要建立健全本级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9、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由州政府办公室会同州信息化办公室,协调各有关部门建立全州应急管理基础数据库及其指挥系统,完善监测网络,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应急管理基础信息数据库及指挥系统,完善监测网络,并确保与上级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10、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由州政府办公室会同各专项预案牵头部门,研究明确突发事件预警发布和终止程序。

11、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由州政府办公室会同农二师、库尔勒公路总段、中国石油塔里木油田公司、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库尔勒机场、新疆四运集团公司,研究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时所需专用交通工具和特种机械车辆的协调机制。

12、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各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四、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一)各县市、各部门要加强对现行有关突发事件规定的清理完善工作。凡与突发事件应对法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二)上级政府要切实做好对下级政府的督导检查工作,推动突发事件应对法各项规定得到落实。对不认真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要依法予以纠正。

(三)各级监察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有关行政机关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州政府办公室将于2008年第二季度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各部门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各县市、各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规定,就建立完善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社会动员机制、应急财产征收征用补偿制度、应急管理公益性基金、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等进行调研,待国家、自治区相关配套制度出台后,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具体制度和措施;对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州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和措施,认真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工作。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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