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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依法做好农民工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吉林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吉市教通字[2008]1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吉林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依法做好农民工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
(吉市教通字[2008]12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开发区教育办、各直市中小学校:
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愈发显得重要。为做好我市农民工子女入学工作,解除农民工在我市参加城市建设的后顾之忧,市教育局决定下发《关于进一步依法做好农民工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望各县(市)区及各市直属学校遵照执行。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子女入学工作的重要意义
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子女入学工作,是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新《义务教育法》,推进城市建设和发展、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需要,也是落实2008年全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实施教育教学民心工程,构建和谐、普惠、优质、均衡和让江城百姓满意教育的需要。

二、建立农民工子女入学的保障机制
1、农民工子女的具体含义。指父母双方或单方属于农业户口,而双方或单方在城市务工就业,并有相对稳定的职业和相对固定的住所,其子女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
2、安排农民工子女入学的相关要求按《吉林市教育局关于2007年全市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2007]71号)和《吉林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初中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2007]43号)文件精神:入小学时,可持有效证件就近到非改制学校入学,同当地儿童同等享受义务教育;入初中时,可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学区安排到指定学校就读,不需额外交纳任何费用,对居住在热点学区(生源密集的学区)的农民工子女,安排到相对较近的非热点学区就读。
3、农民工子女入学所需材料。农村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随父母到吉林市区就学,农民工可持以下“三证”等材料为直系子女申请入学:(1)、吉林省公安厅监制的“暂住证”或暂住地派出所开具的暂住证明;(2)、父母身份证;(3)、原籍户口簿;(4)、非起始年级提供原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
4、农民工子女入学程序。(1)、农民工子女家长向县(市)区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入学申请;(2)、出示以上相关证件;(3)、由各县(市)区及市教育行政部门将农民工子女安排至就近非改制学校,与当地儿童享受同等义务教育;(4)、非起始年级学生在安排入学后十日内须向现就读学校提供原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

三、具体要求
1、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将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工作纳入到本区域的教育规划之中,根据本地农民工子女流入情况,合理配置学校资源,充分挖掘学校潜力,确保农民工子女享受九年义务教育。
2、加强农民工子女的学籍管理。为农民工子女在就读学校建立学籍,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学生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转出,要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对在流入地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可在流入地参加中考,并按当地的有关招生政策进入高中阶段学习,但非本省户口的学生,要按政策回户口所在地参加高考。
3、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各直属学校于每年的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12月25日前向基础教育处报送接受农民工子女入学相关情况(包括人数、男女比例、就读年级等基本资料)。
4、做好学生家长的宣传教育工作。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共同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家长的宣传和教育工作,让他们及时全面了解其有关政策,积极、主动地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二〇〇八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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