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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监局财务管理制度


【颁发部门】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湘安监财务[2010]13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活动,加强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节约行政成本,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及国家有关财政政策和财经制度,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和理顺内、外部财务关系;合理编制预算,科学配置资金;加强会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财务监督检查,保证财政资金按规定支出;提高保障能力,保证机关正常运转和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会计核算与监督。 第四条 规划科技与财务处(以下简称财务处)是负责财务活动的职能部门,在局党组、局行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局机关财务收支活动。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局机关下属二级单位,基本建设支出另行制定制度管理。
第二章 经费管理原则
第六条 局机关各项经费(含行政运行经费及安全生产财政专项经费)实行归口管理。财务处对各项经费负总责,并按确定的程序和方法制定机关财务收支计划和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将各单项经费分解至各归口管理部门及有关责任处室、中心、总队(以下简称各处室)控制使用。 (一)行政运行经费的归口管理。 办公室:归口管理办公费(含电话费、邮寄费、书报费)、文印费(含纸张)、交通费(含车辆维修及油料费)、接待费、会议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维修费、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购置费(含电脑耗材)、出国费、加班费及奖金、临聘人员工资及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住房补贴等17项; 人事处:归口管理在职人员工资(含津补贴)、退休人员退休费及生活补贴、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等3项; 机关工会:归口管理工会经费; 各处室:归口管理本部门的差旅费。 (二)安全生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按研究确定的项目和处室的职责由相关处室归口管理。 第七条 局机关各项经费实行计划管理(预算管理)。局机关财务收支计划(含行政运行经费计划,下同)及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由财务处负责编制,报局务会议审定后执行。各归口管理部门及有关责任处室按计划确定的项目、额度及进度控制使用,严禁擅自超计划、超标准、超额度、超进度。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预算编制 (一)财务处应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及财政部门编制预算的要求,根据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度变化因素编制机关部门预算报财政厅批复,并根据财政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机关财务收支计划和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二)局机关财务收支计划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按以下程序编制:(1)局机关各处室根据工作任务和下年度工作安排于12月10日前分项提出本部门下年度经费预算及专项经费预算,报分管局长审批后交财务处及归口管理部门平衡汇总;(2)财务处在部门预算的总盘子内统筹考虑各部门的经费需求及各处室执法收入的完成情况,会同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各处室的单项费用数额,制定局机关年度财务收支计划;(3)局机关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报局务会议研究批准后执行。 (三)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由财务处按《湖南省安全生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提出资金安排方案,经局务会议研究后会同财政厅确定下达;其中相关处室归口管理的专项经费应制定分步实施计划及单项经费预算。 第九条 预算执行 (一)经省财政厅核准的部门预算方案及局务会议批准的财务收支计划应严格执行,不得无预算、超标准、跨项目用款,不得擅自更改各类既定预算资金的用途。 (二)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基建资金及其他专项补助经费,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 第十条 预算调整 (一)国家政策调整或因特殊原因部门预算方案确需调整的,由财务处提出、报局务会议审批,按规定报财政部门审批调整。 (二)各处室经费预算调整按以下程序办理:(1)属新增项目或追加预算总额的,由经办处室事先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及必要性,编制或重新编制费用预算,报分管局领导和分管财务局领导同意后,由归口管理部门及财务处提出审查意见,5万元以下(含5万元,下同)由局长审批,5万元以上的报局务会议定;(2)属原预算超进度、单项预算超标准,额度需调整但在总额预算内的,由经办处室事先提出申请,说明调整预算理由及调增、调减事项、金额(调整增加费用必须相应调减其他项目费用),报归口管理部门及分管局领导同意,1万元以下由财务处负责人负责审批,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由局长审批;10万元以上的报局务会议定。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收入指开展公务和业务活动所必需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纳入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其他收入等。 财政拨款收入,指省财政厅拨款形成的经费收入。 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指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征收或收取税收以外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纳入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指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征收或收取的事业性收费、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收益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范围以外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国有资产有偿转让收入、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资金、出租出借收入、报废残值变价收入、利息收入、业务经营性收入等。 第十二条 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纳入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及其他收入,要按规定及时入账,不得公款私存,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十三条 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财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并报省财政厅批准或备案。 第十四条 征收或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以及往来款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非税收入票据、暂扣财物收据、行政单位内部往来票据等由财务处统一向省财政厅协调领取并管理。财务处需建立领发、稽核、缴销的票据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被指定管理票据的人员,不得使用票据。 第十五条 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应当采取直接或者集中汇缴的办法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财务处应及时统计各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并据此对各处室行政执法提出考核激励意见(执法情况作为安排处室经费预算参考)。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支出审批 (一) 已列入预算(财务收支计划)的行政运行费用(含经预算调整程序追加的经费)的报销: (1)差旅费报销:处室人员省内出差,由处长签字;处长出差和处内人员省外出差由分管局领导签字;乘坐飞机或火车软卧需分管财务局领导签字;局领导出差由办公室负责核报。 (2)除差旅费以外的其他费用,由经办处室提出报销申请及支出原始凭证,3千元以下,由经办处室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报销;3千至1万元,由经办处室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后,分管局领导审批;1万至3万元,由经办处室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由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3万元以上,还需经局长审批。 (二) 已列入计划的专项资金使用,属费用性质的如安委会经费、立法经费等,报销审批按前款(2)执行;属项目性质的,1万元以下由经办处室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分管局领导签字,1万至3万元要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3万元以上由局长审批;基建支出,按照财建[2002]394文件执行,单独建账管理。 (三)计划外开支费用需先按第十条第二款进行预算调整,未经预算调整程序审批的计划外费用财务处不得报销。 第十七条 集中归口管理的费用如办公费、接待费、交通费、会议费等由归口管理部门会同财务处另行制定单项费用管理办法,明确费用使用范围、标准及发生、支付程序。 第十八条 支出凭证要求 (一)作为支出原始凭证的发票、收据及其他外来票据,应当由市级以上的财政、税务部门印制或监制,并且和真实的公务活动相吻合;票据上项目记载完整、印章清晰,填写真实、有效;每张发票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三人以上签字;需签署合同的支出,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原始合同。 (二)作为支出原始凭证的领条、收条、借据、差旅费报销单等自制凭证,由财务处统一印制。领条和收条必须签章或由经手人亲笔签收;差旅费报销单填报的支出总额与附后的发票明细应当一致,与出差无关的支出票据不得附后。 (三)涉及到定点会议、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等财政定点项目,必须提供定点单位发票或凭证;不能提供发票的各项行政运行费用(如职工工资、工会经费等),归口管理部门需向财务处提供书面支付通知。 (四)签审手续不齐全的票据、过期作废的发票、注明不能作为报销凭证的发票、没有印章或者印章模糊的发票、填写不完整不真实的票据、非正式的收据和白条、与业务类型不匹配的发票和收据以及虚开、套开的票据,不得作为支出的原始凭证。 第十九条 支出方式 属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达到公开招投标标准的必须按规定公开招投标;大型设备购置、人员基本工资以及其他各类下拨经费等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其他支出采取授权支付方式支付。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局机关所有财产统一归口局办公室管理。局办公室对各处室的电脑、复印机、传真机、摄影器材、打印机、扫描仪、执法装备等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 各处室应设立财产明细账,由处室明确专人负责管理。每年年终,应将电脑、复印机、传真机、摄影器材、打印机、执法装备等的增减情况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清查;属于已进行财产登记的财产、设备报废的,由各处室会办公室、财务处核定,统一交办公室处理。 第二十二条 局机关各处室、单位之间人员调动,各项财产仍留原处,不得带走;因工作需要确需带走的,应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并将移交情况书面告办公室;局机关人员退休或调离,应先办理财产交接手续;凡因保管不善,造成财产丢失的,按财产现价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第七章 会计核算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财务处是我局的专职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人员要选用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在职在编人员。 (二)会计机构可设以下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核算、会计档案、稽核、出纳等岗位。 第二十四条 会计稽核和内控制度。财务处在设置会计岗位时,可以一人多岗。但会计、出纳必须分设;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出纳以外的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单位的预留印鉴、支付密码和重要空白凭证应当按规定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第二十五条 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应按照《会计法》以及《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电算化管理。处理会计业务的计算机,由会计人员负责管理和使用,不得连接国际互联网或者其他网络,使用密码应按职责权限设置使用。 (二)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财务报告、查账报告等应严格保管,非会计人员不得随意查询、翻阅;会计凭证和账簿不得外借,需要复印凭证和账簿的,须经财务处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六条 财务监督 (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局党组、局行政的领导,接受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和局纪检组、监察室的检查和监督。 (二)局财务处有权对局下属各单位财务活动进行审计、检查和监督;有责任对各单位收入和支出的标准和范围进行审核。会计人员有义务对支出凭证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审查,有权抵制不合理的支出和不合规的凭证。局纪检监察机构对大额资金的使用和专项资金计划的编制及使用进行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从二0一一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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