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发文字号】 赣发改商价字[2010]195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 为规范全省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维护用户和经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天然气在我省的推广、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价格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川气东送和西气东输二线供我省的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分类和管理权限 (一)省门站价格。省门站价格是指中石化、中石油在长输管道和省内短输管道交接点供我省的天然气价格(含管道运输价格)。省门站价格由国家发改委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由供需双方在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 (二)省内城市门站价格。省内城市门站价格是指在省内短输管道和城市管网交接点供城市天然气经营企业的天然气价格(含管道运输价格)。省内城市门站价格由省发改委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定价。 (三)省内管道短输价格。省内管道短输价格是指从长输管道交接点到各城市管网交接点之间的管道运输价格。省内管道短输价格由省发改委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定价。 (四)城市管网配气价格。城市管网配气价格是指城市天然气经营企业利用城市管网为用户配送天然气的价格。城市管网配气价格由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定价。 县级市(含县,下同)城市管网配气价格,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五)天然气城市到户销售价格。天然气城市到户销售价格由省内城市门站价格和城市管网配气价格组成。天然气城市销售价格实行分类计价,但要简化气价分类。 天然气城市销售价格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其中居民生活用气实行政府定价。 县级市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六)直供用户销售价格。直供用户销售价格是指未经城市管网直接供用户的价格,由省发改委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在政府指导价幅度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七)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分加气母站和加气站销售价格。 加气母站销售价格由省发改委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 加气站销售价格由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 (八)全省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作价原则、办法由省发改委制定。 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加气站等相关价格的管理权限和作价原则、作价办法由省发改委另行制定。 (九)城市管网代输价格。同一城市存在多家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如明确只能由其中一家负责与上游承接并转供给其他的经营企业,其转供(过网)费用即为城市管网代输价格。城市管网代输价格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十)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天然气城市销售价格等,均须报省发改委备案。 二、计价原则和规定 (一)天然气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当符合国家能源产业政策,补偿企业合理成本,企业合理盈利,反映市场供求,考虑用户承受能力,与其他可替代能源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 (二)天然气经营企业要保证天然气质量和供气压力等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与用户就燃气质量和供气压力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天然气城市到户销售价格计算公式: 城市到户销售价格=省内城市门站价格+城市管网配气价格,有城市管网代输价格的另加。 (四)加气站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按照与当地90号汽油零售价格不低于0.75:1的比价关系确定。 (五)建立天然气城市到户销售价格与上游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当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时,天然气城市到户销售价格可以相应调整。 (六)制定和调整省内管道短输价格、省内城市门站价格、城市各类用户销售价格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七)天然气计价单位为立方米。 三、成本监审和价格听证 (一)价格成本监审机构应按有关规定要求,每两年一次对天然气经营企业进行价格成本的定期监审。天然气经营企业应按要求向价格成本监审机构提供客观、真实、完整的成本资料。 (二)制定和调整天然气省内管道短输价格、城市管网配气价格及直供用户销售价格,应进行定价成本监审。当年已进行定期监审的,原则上不再进行调定价前成本监审。 (三)制定和调整天然气城市管网配气价格,应当依法组织价格听证。各设区市和县级市城市管网的配气价格听证,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