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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赣发改电字[2010]21号)


【颁发部门】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发文字号】 赣发改电字[2010]2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石化股份江西分公司、中石油股份江西销售分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357号),现就提高成品油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油、柴油(标准品,下同)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分别提高230元和220元,平均升幅分别为2.9%和3.0%,调整后我省中心城市和各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见附件1。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国家储备用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7420元和6680元。其它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件2。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三、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提高。调整后的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7820元和7080元。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其中,供铁路、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四、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提高。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在扣减300元基础上,再加合理运杂费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整后的价格自2010年10月26日零时起执行。 七、中石化、中石油江西分公司要积极做好成品油调运的衔接,确保市场供应。同时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品油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分析工作,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九、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和中石化、中石油江西分公司要在10月26日12:00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委(商品价格管理处,联系人:饶淑琴,电话:0791-6224898,电子邮箱:raosq@jxdpc.gov.cn)。 附件:1.江西省中心城市和各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2.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附件1: 江西省中心城市和各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单位:元/吨

价区

执行

范围

90号

汽油(ⅱ)

93号

汽油(ⅱ)

97号

汽油(ⅱ)

0号

柴油

-10号

柴油

中心城

市价区

南 昌

九 江

景德镇

8195

8687

9178

7455

7902

一价区

抚 州

宜 春

鹰 潭

新 余

8233

8727

9221

7493

7943

二价区

赣 州

吉 安

上 饶

萍 乡

8265

8761

9257

7520

7971

附件2: 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吨

品种

调整前供应价格

调整后供应价格

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ⅱ)(标准品)

7190

7420

供军队等部门用0号柴油(标准品)

6460

6680

供军队用灯用煤油

6490

6710

供军队用海军燃料油

4650

4810

航空汽油(标准品)

8500

8770

品种

调整前供应价格

调整后供应价格

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ⅱ)(标准品)

7190

7420

供军队等部门用0号柴油(标准品)

6460

6680

供军队用灯用煤油

6490

6710

供军队用海军燃料油

4650

4810

航空汽油(标准品)

8500

8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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