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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气象局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颁发部门】 淄博市气象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条 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市气象部门的执法状况,正确处理好有关部门的关系,更好地指导和服务于本市气象行政执法实践和行政执法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包含以下内容:

⑴、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的方案、步骤、配套措施,实施细则及具体落实情况;

⑵、执行效果及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⑶、执法案件的统计情况;

⑷、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包括需要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及协调解决的问题;

⑸、对今后工作的安排及其相配套的措施;

⑹、就行政执法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三条 行政执法情况报告要求每年度上报一次,县(市)局在11月20日前,市局在11月底前报告上年度的执法情况,上级另有要求的,按要求上报。

第四条 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应分别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条 市气象局法制工作机构在收集县(市)局报备的材料后,一要认真分析报告的内容,建立分门别类的档案,二要在自己的职责权限内,积极主动地解决报告中要求解决、协调的问题,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具体指导报备单位的执法实践。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2008年03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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