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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荆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荆政发[2008]1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荆政发〔2008〕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7〕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强化政府安置工作责任主体的职能,妥善解决安置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完成。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的安置要在8月底以前完成。

二、明确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对象

服现役满2年以上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以上的士兵为接收对象。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按有关规定执行。对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退役士兵,各地安置部门不予接收。

三、认真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2007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严格执行《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荆政办发〔2007〕64号)精神,认真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努力提高自谋职业比例,切实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费、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列入财政预算,及时兑现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费和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费。

市城区(含中、省垂直管理单位)的退役士兵(复员、转业士官)的父母及配偶在退役士兵入伍前办理了买断工龄手续或与单位签订了解除劳务关系协议的,退役士兵本人一律回批准入伍的所在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安置。各县市的中、省垂直管理单位职工退役子女或配偶,由所在县市安置部门开具《工作关系介绍信》,市政府不另行下达安置计划。各县市的荆州市垂直管理单位职工的退役子女或配偶,实行属地管理、属地安置,由所在县市纳入当地安置范畴。

对未经省安置办批准的跨省、跨地区安置的退役士兵,以及对未经省集中交接的转业士官,各地不得擅自接收;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户口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在农村入伍后私自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经安置部门批准的安置对象,公安部门应及时办理落户手续。任何地方和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不得收取费用。

四、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县、乡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带头创业,把培养和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作为繁荣农村经济、推进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积极推荐选拔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充分发挥其在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五、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的教育管理、技能培训等工作,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和医疗等方面的实际困难。要把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工作纳入当地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和就业再就业工程,积极开展创业培训、订单式培训和多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退役士兵的就业和创业能力。要切实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纳入全市再就业扶持范围,落实相关扶持政策。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服务。

二oo八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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