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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深入开展创建园林化单位(居住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长治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政办发[2008]2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深入开展创建园林化单位(居住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8]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
《长治市深入开展创建园林化单位(居住区)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八年三月五日

长治市深入开展创建园林化单位(居住区)活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搞好城市园林化绿化建设,全面提升我市园林绿化的整体水平,促进园林化单位(居住区)创建活动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改善人居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在全社会树立保护环境的意识,强化保护环境的责任,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加速推进“中国北方地区最适宜人类居住的生态家园”建设步伐。

二、任务目标
1、创建范围
创建园林化单位(居住区)活动,主要在城市、郊区、高新区范围内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企业、驻市部队、学校、家属院和新建(改建)的单位(居住区)之间开展。
2、创建时间
市区所有单位(居住区)内的空地和空间,在今春要全部普及绿化。争取用三年的时间使市区园林化单位(居住区)达到80%以上,分别为:2008年创建36个;2009年创建54个;2010年创建50个。

三、创建要求
1、市区所有单位(居住区),必须按照创建标准规划、设计并组织实施;
2、有绿化空地的要全部进行高标准绿化,绿地内要设置园林小品;
3、硬化面积过大的要合理规划,减少硬化面积,增加绿化面积;
4、绿化面积不足的,要进行立体绿化和屋顶绿化;
5、凡市内新建(改建)的单位(居住区),必须严格按照《长治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和《长治市创建园林化单位(居住区)标准》进行施工建设。

四、创建标准
(一)省级园林化单位(居住区)标准
1、制定科学、合理的园林绿化规划,按照规划严格实施。在本地区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并取得良好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2、三项绿化指标达到生态和谐标准,即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绿地率达到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居住区)达到2平方米以上;
3、绿地建设达到一定规模,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比例适中。植物配置丰富,要按照面积在1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的不少于30种,3000平方米-5000平方米不少于50种,5000平方米-10000平方米不少于70种,10000平方米-50000平方米不少于80种,50000平方米以上不少于100种的原则合理配置,要求以乔木为主,突出大树,乔灌花草比例适中,达到绿量丰富、景色优美、生态功能突出的园林景观效果;
4、有完善的园林设施,体现较高的园艺水平,在本地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5、绿地管理规范,生态环境良好,在本地区处于园林绿化管理先进水平。
(二)市级园林化单位标准
1、有科学、详实并付诸实施的园林绿化规划,管护措施严格,责任到人,取得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
2、绿化覆盖率(指绿化种植中的乔木、灌木、草坪等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占单位占地总面积的百分比)达30%以上(含垂直绿化面积和屋顶绿化面积),绿地率(指各类绿地面积占单位总面积的百分比)达25%以上;
3、园林绿化效果明显,植物配置合理;
①绿化达到四季常青、三季有花;
②有花池、花架、山石、雕塑等必要的园林建筑小品和园林设施;
③有垂直绿化或屋顶绿化内容;
④室外有树、有草、有盆花,室内盆花每室不少于三盆;
⑤乔、灌、花、草生长健壮,修剪整齐美观,无严重病虫害,绿地内整洁卫生无杂物,园林小品和园林设施完好率达98%以上;
⑥当年义务植树任务完成95%以上,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不低于85%。
(三)市级园林化居住区标准
1、有科学、详实并付诸实施的园林绿化规划,取得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
2、庭院范围内(包括门前屋后)绿化覆盖面积占整个庭院面积的30%以上(含垂直绿化面积和屋顶绿化面积),绿地率达到25%以上;旧城范围内居住区改造后的绿地面积不少于总占地面积的20%;
3、有布局合理的植物配置,有花池设置和垂直绿化内容,在可能的条件下,点缀必要的园林小品和园林设施;
4、植物生长正常,无严重病虫害。树、草、花修剪整齐美观,绿地整洁卫生无杂物,园林设施完好率达98%;
5、养护管理责任制健全,并落实到人、落实到户,能坚持经常性的养护工作;
6、庭院内每家每户养花不少于三盆。
(四)区级园林化单位(居住区)标准由各区依照市级园林化单位(居住区)标准自行制定。

五、申报程序
园林化单位(居住区)的评比,每年开展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的六月份前,命名时间为十一月以后。
1、单位(居住区)自报,逐级验收。申报单位(居住区)按照创建标准,在自查的基础上向所辖区政府申报;
2、已成为区级园林化单位(居住区)的,向市城市绿化领导组申报;
3、由市城市绿化领导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实地考核,根据评定结果,验收合格后,报市政批准命名为市级园林化单位(居住区);
4、省级园林化单位(居住区)由市政府统一向省政府申报。
5、申报材料的具体内容:
(1)各申报单位(居住区)关于创建园林化单位(居住区)情况的汇报材料;
(2)关于申报园林化单位(居住区)的申请书;
(3)关于本单位(居住区)园林绿化规划图及实施情况的说明;
(4)关于自查自评结果的报告。

六、命名表彰
1、园林化单位(居住区),分为省级、市级和区级,釆取“谁命名谁管理”的分级管理原则,实行单位自报,逐级验收的办法。省、市、两级园林化单位(居住区),除受省有关部门和市城市绿化领导组管理外,平时委托所在区职能部门管理;
2、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园林化单位(居住区)以区以上政府名义命名(哪一级命名哪一级考核)。向上一级申报命名园林化单位(居住区),必须是下一级命名的园林化单位(居住区);
3、经考核,专家验收按照评分细则,实得分在90分以上,且符合市级创建标准的单位(居住区),由市政府命名为“园林化单位”或“园林化居住区”颁发奖牌(铜牌)、证书;
4、园林化单位(居住区)作为一种政治荣誉,要列入本单位领导政绩考核的一项主要内容,作为晋级、晋职的重要条件之一;
5、凡不是“园林化单位”的不能评为文明单位。

七、复查管理
对已命名为“园林化单位”或“园林化居住区”的,要实行复查制。每两年复查一次,复查验收合格的保留原称号;复查验收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消“园林化单位”或“园林化居住区”称号。
园林化单位(居住区)称号的撤消权属于相应一级的命名机构。

八、组织领导
成立长治市创建园林化单位(居住区)指挥部,负责全市创建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总 指 挥:
董 岩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总指挥:
秦跃晋市政协副主席、市政府秘书长
丁文松市委副秘书长、市委市政府督查室主任
成员:
秦正安市政府副秘书长
郝黎华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文明委主任
王占禹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长治日报社社长
樊志新市园林局局长
李维祥郊区副区长
欧蜀渝市广播电视总台台长
李秀亭市建设管理局局长
赵 坚市卫生局局长
张旭亮市经委主任
段爱民市农业局局长
魏书校市国资委主任
范长喜市教育局局长
张军生市商务局局长
陈 平长治市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杨长义城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党 歌长钢集团公司董事长
任润厚潞安矿业集团公司董事长
王永生清华机械厂书记
詹干生淮海机械厂厂长
刘 晋惠丰机械厂厂长

九、工作要求
创建园林化单位(居住区),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是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的一个重要环节,由于本次创建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为确保任务的完成,凡创建单位要在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市城市绿化领导组办公室会同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联合组成督查组,对各单位创建情况进行督查,凡不能按要求 完成任务的,将追究相关单位领导责任。
附:长治市第一批创建园林化单位(居住区)明细表(略)
长治市第二批创建园林化单位(居住区)明细表(略)
长治市第三批创建园林化单位(居住区)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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