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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州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黔东南自治州政府

【发文字号】 黔东南府办发[2008]3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州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08〕3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4号)、《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0〕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对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失业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也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需要。为扩大我省失业保险覆盖面,增强基金实力,提高失业保险保障水平,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出台了《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并依据此办法制定了相关的具体措施,要求全省各企事业单位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工作。
我州自2003年开展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作以来,全州除丹寨县事业单位参保外,其他市县区事业单位的参保不到三分之一,从而影响了全州事业单位改革的推进。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执行好《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切实维护事业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切实加强对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
各市县区要按照《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规定,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对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做好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指导和帮助,促使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和办理有关失业保险手续,并把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纳入各级政府(管委会)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三、加大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规定加大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为事业单位按其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个人所缴纳的1%,由单位通过每月发放工资时代扣代缴),并建立个人帐户。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要按照《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规定列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从事业费中列支;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分别从事业费中和所得税前列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所得税前列支。对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要采取措施,确保失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

四、建立健全积极有效的协调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事业单位是否参加失业保险作为财政审拨事业经费的内容;事业单位应向财政部门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已经申报参保和交纳失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并依据其办理有关事业经费审批手续;经批准新成立的事业单位,按规定在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依法征缴失业保险费,严格失业保险费申报程序,认真组织失业保险费专项稽核,重点稽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应以缴费单位符合参保人员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

五、严格工作制度,加强管理和服务工作
严格执行《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加大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力度,规范参加失业保险手续和待遇审核程序,完善享受失业金申领制度,逐步实现失业保险业务的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特别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为参保单位提供便捷周到的服务。认真做好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工作,不论以何种形式实现再就业的,都应按规定接续失业保险关系,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拓展服务范围,积极开展与失业保险相关的服务,实行接续关系、发放对帐单、政策咨询、计发待遇等“一条龙”服务。

六、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加大劳动保障协调监察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监督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检查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凡与职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用人单位,都应为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并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日常监察、专项监察、劳动用工年检等方式,加大对用人单位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申报缴纳工作的监察力度。对不依法进行失业保险登记和不足额缴费等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要认真做好群众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及时处理群众举报和投诉。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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