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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关于召开己内酰胺反倾销案倾销调查听证会的进一步通知


【颁发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公平复局函[2010]22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利害关系方: 根据2010年10月13日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关于召开己内酰胺反倾销案倾销调查听证会的通知》,现将有关会议事项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时间 2010年11月4日  08:30-09:00签到 09:00-12:00会议 14:00-17:00会议 二、地点 中国商务部1号楼1415会议室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联系人:卢宇 姜成森 范江虹 电话:(86)10-65198420、65198439、85093410 传真:(86)10-85093409 三、主持人 公平局负责人 四、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简介案件有关情况,宣读听证会纪律 (二)核对听证会参会人员 (三)利害关系方陈述 (四)主持人询问利害关系方 (五)利害关系方作最后陈述 (六)主持人总结发言,宣布听证会结束 五、发言顺序 (一)立案申请人、相关企业及代理律师 (二)应诉企业及其代理律师(三家帝斯曼公司、宇部化学欧洲有限公司、道默有限公司、巴斯夫安特卫普公司、巴斯夫美国公司、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有限责任公司) (三)美国政府代表 (四)中国化纤协会 (五)其它利害关系方(杭州宏福、浙江华建、新会美达、长乐力恒) 六、注意事项 (一)会议过程中,与会人员应当服从主持人的安排。 (二)听证会不设辩论程序,主持人对利害关系方的提问可不予当场答复。 (三)利害关系方的陈述原则上不应超出本次听证会的议题。 (四)每一利害关系方一般陈述时间不超过10分钟,最后陈述时间不超过5分钟。若申明不作最后陈述,则一般陈述时间为15分钟。情况特殊的,经主持人允许,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 (五)听证会的工作语言为中文。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听证会纪律
一、听证会期间,与会人员应服从主持人的安排。 二、与会人员应按照会议规定顺序陈述自己的观点,一方陈述观点时,其他与会人员应当保持肃静。 三、在一方陈述观点时,其他与会人员不得对发言人的内容提问,或进行辩论。 四、听证会期间,听证会主持人要求发言人就发言内容提供或者补充证据的,发言人应给予充分合作。 五、听证会期间,与会人员发言时间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间,未经主持人允许不得延长。 六、听证会主持人对违反纪律的行为可予以警告或制止。 七、与会人员应按照规定时间出席会议。 八、听证会期间,请将手机等关闭或置于静音状态。 附件二: 参会单位名单

美国驻华使馆商务处

美国

国外政府

中国石油化工巴陵分公司

中国

国内生产者

中国石油化工石家庄炼化分公司

中国

国内生产者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

国内其他

中国石化化工销售分公司

中国

国内其他

中国石化化工销售华中分公司

中国

国内其他

中国石化化工销售华北分公司

中国

国内其他

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江苏分公司

中国

国内其他

中国石化化工销售华南分公司

中国

国内其他

浙江恒逸己内酰胺有限公司

中国

国内生产者

中国石油化工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中国

国内生产者

帝斯曼化学品北美公司

美国

国外生产者

帝斯曼纤维中间体公司

荷兰

国外生产者

帝斯曼纤维中间体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中国

国内进口商

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有限责任公司

美国

国外生产者

霍尼韦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中国

国内进口商

宇部化学欧洲有限公司

西班牙

国外生产者

道默有限公司

德国

国外生产者

巴斯夫安特卫普公司

比利时

国外生产者

巴斯夫美国公司

美国

国外生产者

波兰阿佐提塔诺股份公司

波兰

国外生产者

波兰普瓦维股份公司

波兰

国外生产者

朗盛(比利时)公司

比利时

国外生产者

中国化纤协会

中国

国内其他

长乐力恒锦纶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

国内下游用户

浙江华建尼龙有限公司

中国

国内下游用户

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

国内下游用户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

国内下游用户

福建锦江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

国内下游用户

高化学(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

国内进口商

烟台华润锦纶有限公司

中国

国内下游用户

宁波亨润聚合有限公司

中国

国内下游用户

杭州宏福锦纶有限公司

中国

国内下游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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