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你委《关于申请天津市<天津市地下铁道基坑工程施工技术规程>的备案函》(建科教便函 [2010]第3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0589-2010。其中,同意将第10.1.2(2)、11.1.2、13.1.6条作为强制性条文。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附件:《天津市地下铁道基坑工程施工技术规程》强制性条文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
《天津市地下铁道基坑工程施工技术规程》强制性条文
10.1.2(2)一级基坑工程的降水,必须进行专项降水设计,专项降水设计方案必须通过专项论证。
11.1.2 基坑开挖前应根据支护结构特点并结合周边环境、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等进行风险因素分析,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应对措施,并按应急预案落实材料、机械、设备等物资并进行应急演练和加强巡视与监测。
13.1.6 基坑工程围护结构施工前应进行周边环境的测量工作,并建立初始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