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冬季燃气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颁发部门】 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发文字号】 淄公燃发[2010]45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高新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燃气企业: 当前即将进入冬季,为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工作,防范各类燃气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冬季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燃气用户安全工作 冬季既是燃气用气的高峰期,又是燃气事故的易发期和多发期。燃气用户的安全管理工作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燃气企业一定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增强做好冬季燃气安全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全面落实燃气行业安全责任,完善安全生产各项措施,切实做好冬季燃气安全生产工作,坚决消除事故隐患,遏制和杜绝各类燃气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加强安全检查,落实监督管理职责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抓督查、专家查隐患、企业抓整改”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燃气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燃气企业认真贯彻执行燃气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燃气安全技术规范(规程、强制性标准),加大监管力度。从现在起,要迅速开展一次冬季燃气安全大检查活动,组织力量对燃气管道设施和用户室内燃气设施、液化气供应站点、汽车加气站等进行拉网式排查。检查的重点是:燃气企业冬季四防工作的开展情况;燃气企业对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巡查巡检的情况,对制气厂、气库、储配站、门站、调压站、汽车加气站、液化气站、瓶组供应站以及燃气输配管网、生产设施是否做到了安全巡检;对有安全隐患的部位,确实暂时无法解决的是否做到了全天候监护;燃气企业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检查的情况,对室内燃气灶具、灶前阀、胶管、燃气热水器和室内外燃气管道、阀门(阀门井)、引入管等是否进行了安全检查;液化气钢瓶罐装和使用的情况。要通过本次燃气安全检查,提高燃气设施运行安全性,消除燃气事故隐患。同时今后要将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三、完善措施,构建燃气用户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燃气企业要以此次冬季燃气全大检查活动为契机,结合各自实际,进一步完善燃气用户安全管理各项措施,构建燃气用户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1、切实做好入户安全检查工作。一是要突出“抄表员”又是“安全检查员”、“宣传员”、“维修员”、“违章纠正员”的地位,进一步明确和落实责任;要制定适当的激励政策,调动抄表人员的积极性;要加大对抄表人员的教育和监督,充分发挥五大员的作用,保证入户检查率达到100%。二是对入户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并尽快处理,防范事故的发生。发现燃气用户有擅自拆、改、装燃气设施及使用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燃气器具等安全隐患,燃气企业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协助用户消除隐患。若用户既未整改到位又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燃气企业不得继续供气。三是要在入户引入管、燃气表、灶前阀、燃气报警器等处张贴明显的警示标志和注意事项,进一步完善户内安全警示标志。四是液化气企业要切实加强液化气钢瓶的管理工作,严格充、送气工持证上岗制度,落实钢瓶充装前、充装后的检查、登记工作,严禁充装过期、标识不清或受损严重的钢瓶。同时要提高服务水平,拓展经营方式,建立专业送气队伍,为用户送气上门,遏制无证经营和倒气卖气等违法行为。 2、加大燃气安全使用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燃气用户的安全防范意识。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燃气企业要密切配合,发挥社区管理(服务)组织、物业管理单位的作用,大力推动燃气用户安全管理和安全宣传进社区活动。要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手机短信、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普及燃气安全使用知识,提高广大燃气用户的安全用气意识和燃气事故防范意识。对使用液化气的饭店、食堂、居民用户等要加强液化气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指导用户制定安全用气管理制度,掌握安全用气知识,配备消防灭火器材,提高安全用气意识,拒绝使用不合格液化气钢瓶。住宅的产权人有责任向租房人、临时居住人员告知燃气器具使用须知,正确使用燃气器具,提高防范燃气安全事故的能力。 3、强化应急管理,提高燃气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能力。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燃气企业要严格执行冬季安全生产调度值班制度,领导同志要在岗带班,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确保信息和联络畅通,对各种突发事件和异常情况必须立即组织力量妥善处理并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要定期开展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特别是要根据冬季四防工作实际和燃气特性,专门开展有关燃气泄漏事故的应急救援演练。要切实做好各类突发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细化紧急情况下的各项应急救援措施,健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准备充足的救险物资和抢险装备,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够迅速反应、妥善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影响。 4、做好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燃气企业要加强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的管理工作,建立专业化、正规化的巡检抢修队伍,对燃气管线周围有地下空间、有施工工地的地段以及运行多年、老化和发生过事故的管段要重点加强巡查,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燃气管线运行安全。液化气企业要加强液化气罐装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充装液化气,对在本站充装的液化气钢瓶要逐一进行认真检查。要认真实行液化气钢瓶塑封口管理制度,杜绝未经塑封的钢瓶流向市场。罐装单位不得给无证经营单位充气,不得充装过期和不合格钢瓶。燃气企业要加强钢瓶流转环节的管理,进出站内的空、实瓶要进行流转登记。所有供应站点和用户一律不得用钢瓶相互倒罐燃气,不得随意倾倒残液。 5、落实冬季天然气供应各项措施。随着冬季临近,天然气用气量将大幅增加,供需矛盾将进一步加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冬季安全供气保障措施,制定雨雪冰冻灾害防范等应对突发事件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密切关注天然气的供应情况,对天然气供应中出现的问题要早发现、早协调、早解决,避免出现大面积停供气事故的发生。一旦出现天然气供应不足、缺口加大的情况,各区县、高新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各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市公用事业局制定的冬季天然气供应预案。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将随时调度全市天然气供应情况,对不按照预案要求、不服从天然气统一调控的单位将采取严厉措施。 各燃气企业要将本单位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及时上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高新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务必于11月30日前报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燃气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传真):2182214,邮箱:gyjrb2010@sina.com。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六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