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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东营市双河灌区非农业供水价格的批复


【颁发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鲁价格发[2010]20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东营市物价局、水利局: 你们《关于调整双河灌区非农业用水价格的请示》(东价字[2010]66号)收悉。根据成本监审结果(鲁价成监[2010]13号)和有关政策,现批复如下: 你市双河灌区供非农业用水含税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0.37元,计量点为广北水库沉沙池进口。 执行时间为2010年10月1日。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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