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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知


【颁发部门】 襄樊市政府

【发文字号】 襄樊政发[2010]2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管理,规范土地管理秩序,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行差别化分配办法,强化用地计划管理 改革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分配办法,实行差别化管理。全市年度用地计划优先保障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其余部分根据对各县(市)、区、开发区用地工作考核情况进行分配。确定各县(市)、区、开发区年度用地计划时,除了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各自建设用地增量规模和各自用地需求状况外,一并考虑征地率、供地率、开工率、闲置土地率、规范用地情况、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情况等因素。对已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征地率、供地率、开工率的要求是:上一年度分别达到80%、50%、20%;上上一年度分别达到90%、70%、50%;上溯第三年度分别达到100%、100%、90%。各地上三年内任一年征地率、供地率、开工率均达到要求的,一年奖励100亩的用地计划;任一年三项中有一项未达到要求的,一年扣除80亩的用地计划;三年均未达到要求的,暂停下达用地计划。上一年度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闲置率小于20%的,奖励200亩用地计划,大于30%的,核减200亩用地计划,大于50%的,核减500亩用地计划。上一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反映的规范用地率达到90%的,奖励200亩用地计划,违法用地率大于15%的,核减100亩用地计划;违法占用耕地比例大于15%的,核减300亩用地计划。上一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未通过验收的,暂停下达用地计划。开展农村建设用地减少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挂钩试点的,奖励200亩用地计划,未开展的,核减100亩用地计划。 目前各县(市)和襄阳区年度用地计划由省国土资源厅管控,市国土资源局要及时将上述奖惩情况通报省国土资源厅,请省国土资源厅协助执行。 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提高土地供应效率 (一)提前组织用地报批,及时缴纳报批费用。市区中心城区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批准前,先行开展征地工作,组织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报批资料,筹措征地补偿费和报批费用,费用到位后立即上报,确保在每年8月底前完成60%、10月底前完成当年所有用地报批。农用地转用、征收方案经批准后,各县(市)、区、开发区应当在1个月内缴齐有关报批费用,拿回批文。各城区、各开发区缴费不及时的,由市财政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其及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各县(市)和襄阳区缴费不及时,导致未拿回批文用地面积占当年已批准用地面积40%以上的,市政府暂停受理其报批新的用地,并通报省国土资源厅。 (二)加快供地节奏,规范供地审批。农用地转用、征收方案经批准后,原则上应在6个月内完成供地。要积极推行建设用地预申请制度,批次用地经批准后,城乡规划部门出具初步的规划设计条件,国土资源部门先行整体挂牌出让,缩短具体项目的供地时间。工业用地地价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全部地价款,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出让收益等,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出让最低价标准。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协议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强化对投资强度和奖励条件的约定,细化追究违约责任的规定。对非生产性企业和总投资规模市区主城区低于3000万元、各县(市)城区低于1000万元的一般工业加工项目不再单独供地,一律进入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经营。除生产安全和工艺流程上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一般不得批准建造单层厂房。 三、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一)实行建设用地全程监管。各县(市)、区、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新增建设用地供地、新开工项目用地台账,对建设用地“批、供、用、补、查”情况进行全程监管,定期评价分析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每季度向当地政府、管委会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一次,每半年向社会公开一次。 (二)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执行情况纳入新开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范畴,市区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规划、国土、发改、城管等部门实行联合验收。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并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三)建立建设用地检查制度。从2011年起,对建设用地使用情况采取分级日常监管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检查。单个建设项目用地在200亩以上和市区中心城区内的用地,由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日常检查。各县(市)和襄阳区200亩以下的用地由所在地政府牵头组织日常检查,市国土、发改、规划、监察等部门联合进行抽查。 (四)强化违法违规用地问责。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违法违规用地单位名录,加大查处和问责力度。对违法用地企业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的,必须先依法处罚、追责到位后再予补办。对不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条件使用土地的,以及闲置荒芜土地的企业,除按约定追究企业违约责任外,禁止企业在纠正问题前参加市域内新的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对违法违规出让、出租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将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信息提供给人民银行、银监局,纳入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对违约用地企业应审慎贷款和核准融资,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流动授信,对违法用地项目不得提供贷款和上市融资。对违规提供贷款和核准融资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规范建设用地转让管理,防止国有土地收益流失 (一)严格控制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的,必须报经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一宗原划拨、承租土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者的,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公开出让。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的,按照非法转让土地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严格审查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审查用地单位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情况,未按约定条件使用或闲置的,禁止转让土地。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的,必须补交其少缴、免缴或返还的土地出让价款。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供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项目少缴、免缴或返还土地出让价款的情况。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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