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换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申请,我局已于2010年10月9日受理。经审核,符合《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所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设立条件,同意换发新版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请在收到本批复的10日内,至我局会计处(肇嘉浜路800号1711室)领取新证。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o年十月十四日
上海大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换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申请,我局已于2010年10月9日受理。经审核,符合《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所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设立条件,同意换发新版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请在收到本批复的10日内,至我局会计处(肇嘉浜路800号1711室)领取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