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市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加快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0月12日
市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加快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意见
为进一步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提高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增强凝聚力和服务群众的物质基础,市委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意见》(襄办发〔2009〕23号)和《关于推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三三制”模式促进农村科学发展的意见(试行)》(襄发〔2009〕9号),有力促进了全市农村改革发展,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繁荣稳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0]17号)精神,为了加快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确保3年内90%以上的村集体经济年经营性纯收入达到5万元以上,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紧迫感
近年来,各地采取积极措施,推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截止2009年底,全市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达到2491个,村集体经济纯收入总量达到6.8亿元,比上年净增1.99亿元,集体经济年经营性纯收入5万元以上的村570个,占全市行政村总数的24.3%,村级集体经济实力得到进一步增强。但是从全市村级经济发展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仍然滞后,集体经济基础仍然比较薄弱,集体经济年经营性纯收入达到5万元以上的村所占比例仍然低于其他地区。省委省政府提出,力争通过三年左右的努力,使村级集体经济实力明显增强,集体积累逐年增加,形成较强的经济发展后劲,建立充满活力的村级集体经济自我发展机制,不断满足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服务和管理支出需要。到2012年底,实现基础较好的村集体经济有新发展、基础较差的村集体经济发展有新进步、无收入的村兴办一个好的发展项目、集体经济发展有新起色的目标,力争90%以上的村村集体年经营性纯收入达5万元以上,基本消除集体经济“空壳”村。按照这一目标要求,我们的任务还很艰巨。省委和市委对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高度重视,分别召开了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工作会议,对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作了进一步的安排部署。各级党委政府要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增强紧迫感,切实抓住省、市重视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有利时机,积极争取政策,因地制宜,逐村制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思路、选准发展项目、落实发展措施,确保抓出实效。
二、采取切实措施,全力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各地要紧紧围绕加快农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在原有支持政策不变、扶持力度不减的基础上,重点突出在项目建设、资金扶持、用地政策、整合资源、人才保障和激励机制等方面再加措施,形成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强大推力。
1、实行项目扶持。国家投向农村的农业产业化、农业板块基地建设、大型畜牧水产养殖、国家优质粮基地建设、大中型沼气项目、村级综合服务社建设和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工程等,要在项目选址、资金投入、征占土地、设施建设、劳务用工上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创造环境,支持村级经济发展。纳入国家、省重点公益林范围的村集体山林的补助资金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大力实施“回归工程”,对于有资金、有技术、会管理的近年来外出务工回乡创业人员参与或领办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的,要比照招商引资的政策予以享受优惠待遇,加快项目落地。
2、支持村集体开发盘活各类资源。支持村集体依法开发和经营土地、山林、水面、矿产资源,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努力实现资源价值最大化。
一是积极盘活土地资源。对集体使用年限较长、符合规划和建设要求的建设用地,依法给予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支持村级依法按规划使用土地开展生产和经营,鼓励企业投资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可采取联营、村级自办等形式,用村的存量土地兴建各种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的,财政支农资金优先予以立项补助或奖励;村集体通过土地整理、村庄整治增加的有效土地,归村集体管理经营;对村集体所有新增的有效土地,凡未作为家庭承包地承包到户的,其征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原集体改制企业无偿使用集体土地的,村集体要与经营者签订有偿合同,收取土地租金;在征用城镇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时,按15%的比例留给村集体使用,在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发展二、三产业。
二是盘活林地资源。各地在林权制度改革中,由集体经营的林地,要采取各种承包经营方式,增加集体收益,从2010年开始结合全省林业工程项目的实施,对有条件的村安排100-200亩建设任务,支持发展经济林、速生丰产林,苗木花卉等基地建设,以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三是盘活水面资源。加大对村集体开发河道砂石资源的支持力度,新上河道采沙项目,原则上由河道所在村集体采取多种形式依法经营。下放小型水利建设设施经营权,将小(二)型水库、堰塘、单村安全饮水设施、排灌设施经营权下放到村,由村集体采取多种形式依法经营,增加村集体经济收益。
四是盘活“四荒”资源。要对村内集体所有荒山、荒滩、荒水、荒地等“四荒”资源全面进行清理,建立台帐。已经承包给个人的,要完善合同,没有发包经营的要签定承包合同进行发包。对部分无偿占有的,要依法收回重新发包。
五是对目前没有能够盘活的集体资产、资源又无任何集体经营收入的村,要积极探索服务创收发展路子,要从服务群众生产、生活入手,依托村级组织办公活动场所,实行多元化投入、市场化运作方式,发展一些有偿服务的项目,逐步增加村集体收入。目前,各地正在兴建的村级综合服务社,可采取供销社出资、供销社与村委会及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出资、村民或其他社会力量出资并由供销社提供服务指导村级组织参与管理等多种形式组建和运作。综合服务社一定要把握正确经营方向,坚持服务性质,发挥服务功能,为村级经济发展创造条件。
3、增加财政投入。建立经济薄弱村专项扶持资金,市级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支持经济薄弱村对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有明显带动作用的资源开发建设、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休闲农业项目建设、标准厂房建设、专业市场兴建、仓储加工设施建设等项目,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身实际投资额的比例实行奖补。市、县相关部门在安排扶持项目上,要向具有造血功能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倾斜。
4、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延伸农村服务链条,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进一步增加涉农信贷投入,对符合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信贷支持,信贷利率和贷款期限按照生产周期放宽到最大限度。允许村集体将直接经营管理的土地、山林、矿山等自然资源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由金融部门提供信贷支持。积极推广农村小额信用贷款。加快培育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有序发展小额贷款组织,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设立适应“三农”需要的各类金融组织,切实解决发展村级集体经济融资难的问题。
5、实行税费优惠。村集体新开发建设经济项目,工商部门要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在村级集体企业新增税金中,县、乡两级留成部分50%分别奖给村集体;村集体新办企业三年内的所得税,县乡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给村;村集体发展效益农业、开发“四荒”资源等项目获得的收入,以及村集体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初加工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村引进资金和企业共同开发水电、林地、矿产等资源的,有关资源补偿费用全部返还于村。将含村集体经济成分的企业上缴的税收地方留存部分,按村集体经济所占比例返还到村。对发展烟叶的村按烟叶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返还到村,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
6、整合城乡资源。按照“城乡互联共建”活动所有建制村全覆盖目标,建立结对帮扶责任制,各参与结对单位要把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作为“五个一”要求的重中之重,着力实施“兴村计划”,发展农村经济。凡结对村没有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的,结对共建活动不脱钩,并在考核时实行“一票否决”;市、县各部门要发挥职能优势,调动全市各级党组织广泛参与,整合城市资源和社会资源向农村倾斜,形成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整体合力。
7、创新人才保障机制。加大对大学生村官创业、学习培训扶持力度,至少每年对全市选聘生进行一次励志轮训,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培养生力军;除派驻“城乡互联共建”工作队队长外,县、乡两级党委要根据建制村集体经济发展需要,选派专业对口、能力素质较高、工作作风过硬的干部到村任职、挂职,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通过大力表彰回乡创业的农村实用人才,不断稳定和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本土人才队伍;允许、鼓励各类人才以各种形式参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创业兴业;建立人才柔性流动机制,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中所需引进的人才,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辟“绿色通道”。
8、建立激励机制。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好、增速快、后劲大的村实行一次性奖励。其中,市里重点奖励当年由“空壳村”发展集体经营性纯收入(不含国家转移支付、部门社会帮扶资金、土地征用补偿、资产资源拍卖收入等)达5万元的村。对村集体经济年经营性纯收入超过5万元的村,可从村集体当年纯收益中列支5%的资金,奖励作出重要贡献的村干部。对村集体经济发展较好,担任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村干部,允许探索实行年薪制。对集体经济发展较好、对于两年内乡镇所辖每个村村集体经济收入均超过5万元、符合条件的乡镇党委书记优先提拔重用。对集体经济收入10万元以上、且连续三年村级经营性纯收入增幅达10%以上的村党支部书记,经县(市)区组织部门推荐,在省、市招录乡镇公务员和选拔乡镇领导班子成员时给予重点考虑,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对市、县直部门开展“互联共建”活动中结对帮扶的村集体年经营收入纳入年度考核内容,所帮扶的村,当年村集体经济经营性纯收入达到5万元以上而且具有发展后劲的单位要给予表彰,所帮扶村经济发展滞后的“互联共建”工作队不能脱钩并给予通报。
三、切实加强对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工作的领导,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根本性措施,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一是组建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各县(市)区及乡镇要尽快成立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切实抓好村级经济发展的指导、协调、总结、督办等工作。对于村集体经济发展滞后,无自我发展能力的“难点村”,要当作扶持重点,支持村级经济发展。
二是搞好部门配合。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各级相关部门大力支持和配合,农村工作部门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指导和监管的职责,发改、财政、民政、国土、水利、税务、工商、林业、扶贫等部门要结合职能大力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市、县、乡各级参与“城乡互联共建”单位要把结对帮扶的村集体经济发展纳入考评内容。
三是严格进行考核。各县(市)区要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列入对乡(镇)年度考核重要内容,村级集体经济年纯收入达5万元以上的村,以乡镇为单位进行排队,并与乡(镇)领导的政绩和选拔任用相挂钩;各乡(镇)也要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纳入对村干部年度工作业绩的考核内容,与村干部经济待遇挂钩,并作为村主职干部参加乡镇公务员考试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市、县要认真研究制定发展村级经济的考核办法,严禁在发展村经济中弄虚作假。
四是要严格执行政策。严格界定县、乡两级政府与村级自治组织的事权和责任,在推进公共服务和农村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时,应由政府负担的事项不得转嫁由村集体和农民承担。严禁在加快发展村集体经济过程中增加村级债务和农民负担,防止侵害农民利益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