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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永州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湘价函[2010]16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永州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调整人防易地建设费标准的请示》收悉。考虑到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经研究,同意你市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2007〕87号文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你市城区范围内收费标准 1、新建10层以上(含10层)或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规定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6元标准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新建10层以下或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居民住宅和其它民用建筑,按规定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7元标准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其他规定仍按湘价费〔2007〕87号文件执行。 二、你市所辖各县城城区范围内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待你市方案制定后,再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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