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的意见(试行)》已经2010年9月25日市四套班子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九江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的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户籍制度在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推动九江市统筹城乡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结合江西省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城乡结构、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要求,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序引导人口向城镇转移、人才向城镇集聚,努力实现城镇建设规模与人口规模相适应,促进我市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服务大局。正确处理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与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进步的关系。通过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社会管理事业改革创新,促进城乡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
(二)遵循规律,有序推进。顺应城镇化发展规律和人口流动规律,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充分兼顾政府的承受力和城镇资源承载力,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完善各项配套政策,积极营造有利于人口向城镇集聚的政策环境。
(三)因地制宜,创新管理。立足于增加中心城区和中小城镇人口规模,结合九江实际创新人口管理方式、方法,大力推进人口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人口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不断适应新型城镇化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三、户籍制度改革的范围
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是九江市市辖区(浔阳区、庐山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瑞昌市及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及其他建制镇。
四、户籍制度改革的内容
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在现行户籍制度基础上,进一步放宽市辖区、基本放开市辖县、完全放开建制镇的落户条件,鼓励、引导本市籍农民、外来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向城镇转移落户。
(一)进一步放宽九江市市辖区的落户条件。现为九江市市辖区常住户口的人员,其配偶、未婚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可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登记城市常住户口。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可根据本人意愿在九江市市辖区申请登记城市常住户口。
1.投资经商,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满六个月的,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不受投资额和纳税额限制,可在创业地登记城市常住户口。
2.凡具有国家承认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取得国家承认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已就业或未就业但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不受学历限制,可登记为城市常住户口。
3.在城区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的人员,不受房屋面积限制,可在购房地登记城市常住户口。
4.被评为县(市、区)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农民工、先进工作者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等条件之一的务工人员,可在就业地登记城市常住户口。
5.回国定居的留学人员持最后一次回国时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可在原户口注销地、原籍、就业地任选一地登记城市常住户口。
6.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含各类职业技校)学历,有合法固定住所或工作单位的,可登记城市常住户口;暂时没有合法固定住所或工作单位的,可在当地亲属处或人才交流中心登记城市常住户口。
7.退役的农村籍义务兵和士官,在市辖区生活并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登记城市常住户口。
8.“大九江”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进入城市农民新区(农民公寓、农民新镇)安置的或原户籍和实际居住地均在市区“城中村”的农民,可在安置地或实际居住地登记城市常住户口。
9.在九江市市辖区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的务工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两年以上(含两年)的,有固定的住所(租住房、单位集体宿舍),可根据本人意愿,由单位申请在固定住所地或单位所在地登记城市常住户口。
(二)基本放开九江市辖县(包括共青城开发区、瑞昌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的落户限制。现为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其配偶、未婚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可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城镇常住户口。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准予申请本人、配偶、未婚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登记城镇常住户口。
1.凡符合落户九江市市辖区条件第1至8条的,取消年限限制,可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
2.在市辖县(包括共青城开发区、瑞昌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生活的,只要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可登记为常住户口。
(三)全面放开其他建制镇的落户条件。本市籍农村居民本着自愿的原则,可就地或就近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
(四)实行《居住证》制度。对户籍不在本地的外来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居住证》制度。
连续办理《居住证》满三年、有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配偶、未婚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城市常住户口。
《居住证》未实施前,已办《暂住证》满三年,有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暂住证》持有人及其配偶、未婚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常住生活地城市户口。
五、完善配套服务,鼓励农民迁居城镇
当前,现行户籍制度已不适应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大力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利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惠及民生;有利于促进城市人口集聚,加快城镇化进程;有利于扩大内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有利于促进城乡要素流动,盘活城乡资源。发改、财政、公安、民政、教育、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计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农业、统计等部门要搞好政策衔接,研究制定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适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逐步消除城乡户籍待遇差距,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推进城镇化发展。
(一)完善农村土地处置机制。对农村承包方家庭部分成员迁入九江市市辖区和全家或部分成员迁入城镇落户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在承包期内(1998年--2028年),允许其继续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自愿退出承包地的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对宅基地使用权、林权及农房的退出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二)完善住房保障机制。将符合条件的新落户人员纳入城镇保障性住房范围,通过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途径,改善已稳定就业的无房或住房困难人员的居住条件,并鼓励有条件的转户居民购置普通商品房。
(三)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对“农转非”到城镇落户的人员,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三年的政策过渡期。在政策过渡期内,“农转非”居民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农村的计划生育政策。
(四)完善教育政策。将新落户人员子女教育纳入城镇教育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调整优化学校布局,保障其享有与当地居民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规划留足教育用地,用于建设一批幼儿园、中小学、中职学校。
(五)完善卫生服务保障。加快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逐步完善医疗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建立覆盖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保障新落户居民在居住地享有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
(六)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对新落户居民中的劳动适龄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个人分别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达到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七)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对新落户居民,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八)完善就业培训机制。对劳动年龄段的新落户人员,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范围,以提升就业能力为目标,大力开展技能培训,加强就业指导,提供就业服务,促进其在城镇稳定就业。对自主创业的,纳入城镇创业扶持政策范围,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荐、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等创业扶持,帮助其通过创业实现就业。
六、户籍迁移申办程序
凡符合落户条件的,持相关证明材料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公安(分)局审批同意后,由派出所签发《准迁证》,并办理落户手续。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九江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分管户籍工作的领导担任,办公室负责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加强宣传,创造氛围。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在全市广泛宣传户籍改革政策内容,对户籍改革涉及的重点群体深入开展政策讲解,引导群众主动参与户籍改革。在市内主要媒体设置户籍改革宣传专栏,积极宣传户籍改革成效,为群众答疑解惑,搭建政府与群众沟通桥梁,形成全社会支持改革、理解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简化程序,提高效能。全市各地,各部门在办理户口迁移落户工作中,要从方便群众出发,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能,凡符合户口迁移政策规定,手续齐全的,要在当日办结,手续不齐全的,要做到一次告知,二次办结。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手续不得违规收取费用。
(四)统筹协调,有序推进。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在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规范程序,加大检查指导力度,及时掌控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确保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