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卫生局关于南宁中心血站血液照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南价费[2010]11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南宁中心血站: 报来《关于血液辐照项目价格收费的请示》收悉。根据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我市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费〔2005〕83号)规定,经研究,现将你站血液照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站血液照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190元/次执行。 二、请你站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或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示栏或公示墙),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批准机关及文号、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实行收费公示前应按规定填写《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报我局审核,并按《单位收费公示表》的格式制作收费公示牌或公示栏、公示墙(请在“南宁市价格信息网”下载区下载《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单位收费公示表》)。收费公示必须符合长期置放的要求。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南宁市物价局 南宁市卫生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