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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第二十四中学学生宿舍热水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南宁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南价费[2010]11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南宁市第二十四中学: 报来关于要求核定学校学生宿舍热水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学校学生宿舍热水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10〕276号)精神,经研究,现将你校学生宿舍热水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学生宿舍热水费收费标准为18元/立方米。 二、收费标准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原南价费〔2010〕28号文批复的宿舍直供热水费收费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三、学生宿舍热水费属服务性收费,由学生自愿刷卡按实际消耗热水量交费。未配置热水刷卡设备或热水刷卡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时,停止向学生收取热水费。学校实施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请你校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或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示栏或公示墙),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批准机关及文号、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实行收费公示前应按规定填写《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报我局审核,并按《单位收费公示表》的格式制作收费公示牌或公示栏、公示墙(请在“南宁市价格信息网”下载区下载《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单位收费公示表》)。收费公示必须符合长期置放的要求。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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