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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司法厅印发《河北省司法厅关于贯彻<河北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河北省司法厅印发《河北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冀司[2010]9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监狱局,省劳教局,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各市司法局: 现将《河北省司法厅关于贯彻〈河北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七日
河北省司法厅 关于贯彻《河北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的实施意见 (2010年10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和全省人才工作会议要求,大力推进和实施我省司法行政系统专业人才培养工程,建设一支适应司法行政工作发展需要的专业齐全、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专业人才队伍,根据《纲要》精神,结合我系统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专业人才培养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和省委七届五次会议精神,以促进司法行政工作科学发展为出发点,以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为动力,以人才资源能力建设为主题,以调整和优化人才队伍结构为主线,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措施,大力实施人才发展战略,构筑与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相适应的专业人才工作新平台,加大高素质专业人才培养力度,为促进司法行政工作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总体目标 以“用好现有人才,稳定骨干人才,引进急需人才,培养未来人才”为原则,建立健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充满活力的选人用人新机制,开放有序、灵活多样的人才引进和培养开发新机制,按劳分配与其他分配方式相结合的激励新机制,切实保障人才政治和经济待遇,创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政策环境,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开辟“快车道”,形成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人才辈出的良好局面,全面提高我省司法行政系统专业人才队伍素质,加速培养造就一支年龄轻、数量足、结构好、门类全、素质佳的专业技术骨干和拔尖人才队伍。 二、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 (一)监狱人民警察队伍专业人才培养目标 全面实施“235”监狱系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 1、加大专家型人才队伍建设力度。选拔培养20名能够在全国监狱系统或相关行业、领域做出重大贡献的专家型人才。 2、抓好拔尖人才队伍建设。培养300名在全省监狱系统取得显著成果和突出业绩的学术技术拔尖人才。 3、着力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人才。培养选拔500名中青年骨干人才,着重做好优秀中青年后备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工作。 (二)劳教人民警察队伍专业人才培养目标 劳教人民警察专业人才总数达到劳教编制总量的10%,约180人。 (三)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专业人才培养目标 1、律师行业专业化拔尖人才要达到专职律师总数的5%,约200人。 2、公证行业优秀专业人才比例不低于公证员总数的10%,约60人。 3、基层法律服务行业从现有的乡镇法律服务所中选拔100名优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培养成为服务“三农”的专门法律人才。 (四)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专业人才培养目标 用三到五年的时间,推选出5-10名在全国相关专业或领域做出重大贡献的专家型人才。 三、专业人才的分类 (一)监狱人民警察队伍专业人才的分类 根据我省监狱实际,将监狱专业人才主要分为行政执法类、警务技术类、后勤保障类和党政类四大类型。行政执法类、警务技术类专业人才又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次。 1、行政执法类: (1)狱政管理人员。主要从事罪犯的刑罚执行、考核计分及监狱的警戒设施等具体、直接的工作。 (2)罪犯监管人员。主要负责监狱的门卫、监舍等的看管。 (3)突发事件处置人员。 2、警务技术类: (1)狱内侦查技术人员。 (2)罪犯矫正教育技术人员。 (3)监狱罪犯习艺教育人员(生产管理人员)。 (4)罪犯医疗鉴定与诊治技术人员。 3、后勤保障类: (1)行政后勤管理人员。主要包括财会人员、审计人员、档案管理人员、计算机操作管理人员等。 (2)监狱理论研究人员。 4、党政类: 从事党务政工工作的人员。 (二)劳教人民警察队伍专业人才的分类 按照劳教场所的特点和工作需要,将劳教所专业技术人才分为行政执法类、警务技术类、后勤保障类和党政类四大类型。行政执法类和警务技术类专业人才又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次。 1、行政执法类: (1)所政管理人员。 (2)劳教和强制隔离戒毒看管人员。 (3)突发事件处置人员。 2、警务技术类: (1)劳教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教育矫治人员。 (2)劳教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习艺教育人员。 (3)劳教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医疗诊治技术人员。 3、后勤保障类: (1)行政后勤管理人员。 (2)劳教和强制隔离戒毒理论研究人员。 4、党政类: 从事党务政工工作的人员。 (三)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的专业技术人才分类 1、律师。 2、公证员。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四)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专业人才分类 1、实务型教学人才,主要包括:省级优秀教师;院级教学名师、教坛新秀;省、市级精品课带头人等。 2、科研专业人才。 3、党政类人才。 四、选拔培养专业人才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和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知识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在各专业技术、学术研究和实际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在全省甚至全国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 3、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身体健康。 (二)党政类人才选拔条件 政工类人才的选拔条件,参照《河北省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监狱系统专业人才选拔条件 1、初级资格评选标准为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法律、监所管理、教育学、心理学、信息工程、医学等六大核心专业毕业,从事监管改造工作3年以上,或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监管改造工作5年以上;中级资格评选标准为大学本科学历(监管改造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监管改造工作10年以上,或研究生学历,从事监管改造工作5年以上;高级资格评选标准为大学本科学历(监管改造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监管改造工作15年以上,或研究生学历,从事监管改造工作10年以上。 2、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取得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一级合格证书,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不含45周岁)。 3、工作业绩与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参与本单位、全系统监管改造制度改革,推行创新罪犯管理教育方法,形成改革成果报告,并在一个单位或全系统推广。 (2)在监狱某方面工作中有重大突破性进展,对解决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发挥关键性作用,得到省监狱管理局以上主管部门的肯定,或被同行公认为本专业的业务带头人。 (3)通过调研报告、建议书等提出重大建设性意见,被省监狱管理局采纳并实施,取得显著效果。 (4)在监管改造领域,在全国率先取得先进的、重大的、效果显著的罪犯管理教育成果,并得到司法部认可及推广。 4、有以下体现学术、技术水平的论著或论文之一: (1)高级专业人才正式出版罪犯管理教育的学术论著或相关专业有价值的译著2部以上,其中至少l部为本人独著或合著的第一作者,合著的,要求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2)中级专业人才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至少1篇(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高级专业人才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其中,至少2篇为第一作者。 (四)劳教系统专业人才的选拔条件 1、初级资格评选标准为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法律、监所管理、教育学、心理学、信息工程、医学等核心专业毕业,从事场所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场所管理工作5年以上;中级资格评选标准,大学本科学历(本专业大专学历),场所管理相关专业毕业,从事场所管理工作10年以上,或研究生学历,从事场所管理工作5年以上;高级资格评选标准为大学本科学历(本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场所管理工作15年以上,或研究生学历,从事场所管理工作10年以上。 2、工作能力。具有丰富的管教(戒毒)工作经验,业务能力强,能够出色完成本职工作,解决好管教(戒毒)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具有较强的开拓进取精神和创新工作能力。高级资格专业人才具有培养初级专业人才和指导中级专业人才开展工作的能力,成绩显著。 3、工作业绩与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参与本单位、全系统劳动教养(戒毒)制度改革,推行创新劳教人员管理教育方法,形成改革成果报告,并在一个单位或全系统推广。 (2)在劳动教养(戒毒)领域某方面工作中有重大突破性进展,对解决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发挥关键性作用,得到省劳动教养管理局以上主管部门的肯定,或被同行公认为本专业的业务带头人。 (3)通过调研报告、建议书等提出重大建设性意见,被省劳动教养管理局采纳并实施,取得显著效果。 (4)在管教(戒毒)领域,在全国率先取得先进的、重大的、效果显著的管教成果,并得到司法部认可及推广。 4、有以下体现学术、技术水平的论著或论文之一: (1)高级专业人才正式出版劳教(戒毒)人员管理教育的学术论著或相关专业有价值的译著2部以上,其中至少1部为本人独著或合著的第一作者,合著的,要求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2)中级专业人才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至少1篇(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高级专业人才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其中,至少2篇为第一作者。 (五)律师行业拔尖人才的选拔条件 1、刻苦钻研律师业务理论,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执业水平,在专业领域具有一定造诣。 2、严格依法执业,忠于职守,廉洁自律,勤勉尽责,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成功办理在全国或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为国家、当事人挽回或避免重大损失,受到表彰的。 3、获得国家、省、市级表彰,为同行所公认,为律师行业争得荣誉的(凡获得国家、省、市级各类奖励的,以颁发的奖励证书和成果鉴定证书为准)。 4、积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受到社会各界好评的。 5、积极参政议政、开展立法咨询和其他社会活动,为提升律师行业社会形象做出突出贡献的。 6、取得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律师执业5年以上,具有高级律师职务,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六)公证行业拔尖人才的选拔条件 1、精通公证业务,成功办理过在全国或全省有影响的公证业务,为国家、当事人挽回或避免重大损失;或开创一项以上公证新业务,获得显著成效,被司法部或省司法厅肯定和推广的; 2、刻苦钻研公证业务,具有丰富的法律理论知识,在专业领域有一定造诣,经常参加国家、全省公证业务研讨活动,或在省级以上公证业务培训班上讲课。 3、公开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在有关专著中本人撰写的字数在5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有较高水平的论文三篇以上。 4、因本职工作业绩突出,获全国文明公证员称号;或多次荣获省级表彰,在同行业中实绩突出的。 5、取得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公证执业5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专业人才的选拔条件 1、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三年以上,具有大专以上法律专业学历或相当学历。刻苦钻研业务,具有较强的政策、法律水平和工作能力。 2、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从业以来无违纪问题。热情服务,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品德高尚。 3、爱岗敬业,有较强的事业心、社会责任感,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根据需要和安排,积极参与人民调解、普法宣传、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司法行政工作,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件以上,年调解纠纷20件以上,常年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 (八)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专业人才的选拔条件 1、省级优秀教师。根据全省优秀教师评选条件进行选拔。 2、院级教学名师。根据《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学名师和教坛新秀评选办法》进行选拔。其中: 教学名师和教坛新秀要求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教坛新秀要求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40岁以下),拥有高校教师资格和双师素质,政治素养高,完成各年度的教学工作任务,教学质量考核优秀,承担省市级课题主研人,学术成果突出。 3、省、院级精品课带头人。根据学院精品课评选办法进行选拔。 五、专业人才的培养措施 专业人才培养工作要坚持在普遍培训提高的基础上,坚持重点人才重点培养,紧缺人才抓紧培养,优秀人才优先培养,后备人才超前培养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加大工作力度,注重工作成效。 (一)拓宽人才引进渠道 加强对司法行政系统紧缺专业人才的预测和规划,完善人才需求信息采集机制,管好用活编制,按需引进,突出重点,畅通专业人才的进人渠道。在选调交流工作中,要把握方向,坚持原则,满足工作需要。建立完善人才流动机制,鼓励和允许人才在系统内各单位之间合理流动,促进人才资源的科学配置,充分发挥好人才的作用。不拘一格引才引智,鼓励社会各类优秀人才尤其是高层次人才通过各种形式,为我省司法行政建设服务。 (二)完善人才培养机制 1、注重中青年专业人才的培养。要重视对专业人才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利用现有高级专业人才,通过“传、帮、带”等方法,加强中青年专业人才的锻炼;拓展上挂、下派、外送等挂职锻炼和跟班学习、院校深造等学习培训形式,为中青年专业人才创造锻炼成长的环境和平台;支持专业人才参加各类学术委员会、学术团体、评审委员会的活动,让他们在实践中经受锻炼,拓宽视野、增长才干。 2、进一步加强专业人才的继续教育工作。要以增强创新意识,改善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为重点,鼓励和有计划地安排专业人才,参加相应专业的培训和学历教育,更新知识或取得更高层次的学历(学位),加快体现行业特色的专业人才建设。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制度,以及继续教育工作与人才的使用、奖励、待遇的配套管理制度。 3、建立人才培养基地。整合社会教育培训资源,在省内外知名大学、培训机构等建立专业人才培训基地,采取专业培训、进修等形式,对拔尖人才进行有针对性的培养。充分利用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的专业优势,通过与知名大学或专业办学机构合作办学、委托培训等形式对急需人才、高层次人才进行培养。 (三)健全人才评价制度。建立科学的人才评价体系。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导向,任人唯贤、唯才是举、选贤任能,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和群众公认的原则,探索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科学的社会化的人才评价机制,进一步落实职称评聘工作方式,不断创新人才考核内容和考核方法,促进人才评价的科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 (四)切实保证人才培养经费。各单位要把专业人才培养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切实保证高层次专业人才的培养经费。 六、加强对专业人才的选拔使用和管理 (一)建立人才激励机制。正确运用物质与精神、政治与经济两个互动的激励手段,有效地构建起包括专业人才培育、考评、奖励、任职、竞争一体化在内的,多层次、渐进性、全过程的有效激励机制。监狱、劳教系统处级非领导职数使用要向监管改造一线和专业人才倾斜。 (二)注重培养专业人才的管理才能,加强优秀骨干人才的选拔。注意从高层次专业人才特别是优秀青年人才中,选拔德才兼备、具有管理和领导才能的人员进入各级领导岗位。对专业能手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人才要大力表彰,给予应有的荣誉。 (三)重视做好专业人才的思想政治工作。针对专业人才的特点和实际需要,采取举办理论研究班、时事政治讲座、国情考察等形式,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理想信念、职业道德的教育。引导广大专业人才,特别是青年专业人才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使他们成为科学发展观的践行者。 (四)实行专业人才的分类管理。建立司法行政系统专业人才档案库,将各单位关键岗位上的专业人才及时建档备案,加强对专业人才的管理。 (五)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监狱、劳教系统引入专业技术职称制度,对监狱、劳教单位具有专业技术人员对应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积极探索专业技术人员评聘制度,引入评聘竞争机制,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与岗位聘用相统一等多种形式的职称评聘办法。 (六)加强对专业人才的业务考核。逐步建立起符合行业发展需要的专业人才考核评价机制,明确专业人才的岗位评价标准,完善以岗位责任目标为主要内容的考核办法,为专业人才的岗位聘任提供依据。 七、切实加强专业人才队伍的组织领导 (一)形成人才工作新格局。按照党管人才的要求,在厅党委领导下,建立党的干部工作和人才工作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运行机制,形成厅政治部牵头抓总,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司法警官学院、厅律师工作指导处、公证工作指导处、社区矫正管理处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人才工作新格局。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领导,依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办法,并抓好落实工作,将制定的具体办法和落实情况及时报省厅政治部。 (二)建立领导干部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省厅将把各单位专业人才培养工作纳入领导干部考核指标体系,将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情况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主要领导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建立专业人才联系制度。各单位要及时了解和掌握专业人才的思想动向,采取集体座谈交流思想或个别谈心等方式,加强与他们的沟通,及时解决其工作和生活上的实际问题,鼓励他们奋发向上,为我省的司法行政工作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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