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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宜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宜府办发[2010]11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畜牧业是我市农业重要支柱产业和农民重要增收渠道。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和水平,切实保障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着力推进动物防疫机构和队伍建设 (一)健全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市、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要依法履行职能,负责做好辖区内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兽药和种畜禽监管工作。乡镇动物卫生监督人员由县(市区)畜牧兽医局派驻,负责本辖区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强制免疫监督、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做到有阵地、有人员、有经费、有装备,以满足实际工作需要。要加强村级动物防疫报免(检)室或兽医卫生室建设,确保动物免疫监督、产地检疫落到实处。 (二)完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体系。市、县两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依法履行动物疫病预防、预警预报、监测诊断、应急处理等职能,突出抓好春秋两季动物集中免疫工作。要配备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化验工作,不断提升诊断监测化验水平。要建立“县为基础,强化监督,防检统一,治疗放开”的乡镇动物防疫管理体制,每个乡镇由县(市区)畜牧兽医局派驻防检员,血吸虫病重疫区乡镇按规定配齐配足家畜血吸虫防检员。防检员负责拟定预防和扑灭动物疫病所需药品及物资计划,负责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负责做好重大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疫情测报,动物屠宰检疫、产地检疫、运输检疫和市场监督以及家畜血吸虫病监测和查治工作。乡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要配足专业技术人员,足额安排工作经费,配备必要设施,切实履行服务职能。要把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纳入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结合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和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建立适应实际需要的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村级防疫员要负责做好动物防疫法规宣传、强制免疫注射、畜禽标识加挂、免疫档案建立、疫情报告等工作,协助做好疫情巡查、消毒灭源、产地检疫、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等工作。 二、不断完善动物防疫基础设施 (一)完善动物防疫冷链体系。市级要建设150立方米的动物疫苗冷藏库和150平方米的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库各1个,配置动物疫苗专用冷藏车1台。县级要建设50立方米的动物疫苗冷藏库和50平方米的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库各1个。乡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要配备容积不小于400升的冰柜2台。村动物防疫报免(检)室或兽医卫生室要配备普通冰箱1台。每个村级动物防疫员要配备冷藏箱1只,确保疫苗在储藏、运输环节“冰不离苗、苗不离冰”,保证疫苗质量。 (二)健全动物防疫化验检测网络。市级要重点建好重大动物疫病诊断监测中心化验室、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化验室和动物检疫中心化验室,各化验室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并合理配备pcr仪、生物安全柜、恒温箱、电子显微镜等仪器设备。要加强宜昌双汇、宜昌民大、宜昌富江南等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动物检疫检测室建设,各检测室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并合理配备恒温箱、显微镜、天平等仪器。县级要加快建设重大动物疫病诊断监测中心化验室和动物检疫中心化验室,各化验室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并配备酶标仪、生物安全柜、恒温箱、显微镜等必要的仪器设备。乡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各畜禽规模养殖场要加强疫病诊断化验室、动物检疫检测室建设,并配齐必要的仪器设备。 (三)建立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系统。市、县两级要依托大型畜禽屠宰加工企业、规模养殖场的现有设施设备,不断加强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同时,要向农业部积极争取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系统建设项目,扩大处理规模,提高处理能力和质量。各牲畜定点屠宰场、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建有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室。各相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禁病死动物及其产品进入流通环节。 三、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工作长效机制 (一)强化基础免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方针,按照“四季防疫、月月补针、定期监测”的要求,抓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猪瘟、鸡新城疫、羊痘、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并进一步规范免疫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确保强制免疫密度达到100%。 (二)强化疫病诊断监测。建立健全市、县、乡、村四级动物疫病诊断监测网络,以种畜禽场、规模养殖小区、畜禽交易市场、屠宰场和老疫区为重点,扎实开展动物疫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免疫抗体监测,及时进行补免补针、消毒灭源,确保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70%以上。适时通报动物疫病诊断、监测结果和疫情分析评估结果,提高预警预报能力。 (三)强化动物检疫工作。要加强产地检疫、运输检疫、屠宰检疫和市场监管。产地检疫要到场、到户、到栏圈,规模养殖场(户)产地检疫率要达到100%。运输检疫要严格查证验物和过往消毒,严把出证关。屠宰检疫要坚持24小时驻场值班制度,做好宰前宰后检疫,确保屠宰检疫率、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要强化市场监管,推行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推行活禽交易市场定期休市和消毒制度。 (四)强化疫情报告制度。一旦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确认后,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政府和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疫情信息。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和阻碍他人报告疫情的或其他违反疫情管理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五)强化应急物资储备。各地要认真储备落实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等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要成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每年开展应急演练1次以上。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果断采取封锁、扑杀、消毒等强制性措施扑灭疫情。对因处置不当造成疫情扩散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有关部门防控、扑灭疫情的,要依法予以严惩。 四、足额保障动物防疫经费 各县市区要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将动物防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物资储备专项经费。要不断完善“以钱养事”新机制,认真落实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工资报酬。动物防疫经费要实行专款专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认真落实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动物防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地要建立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机制和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动物防疫工作机制。各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要切实履行职责,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应对,全力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确保每项动物疫病防控措施落到实处。对动物防疫薄弱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防疫措施不落实、贻误防疫时机而导致疫情发生、扩散和蔓延的,要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〇一〇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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