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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颁发部门】 河北省保监局

【发文字号】 冀保监发[2010]9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管理,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保监会令【2004】5号)、《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监会令【2004】8号)和《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1号)等规章,结合河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管理,是指对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核准申请、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许可证记载事项变更报告、许可证遗失补证和兼业代理保险业务终止报告等材料(以下简称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审核或办理决定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辖区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管理工作。 第四条 河北保监局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对河北省行政辖区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履行管理职责。 第五条 河北保监局组织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和河北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协助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六条 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主营业务运转正常,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四)具备在营业场所内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五)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具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且未在本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从事相关活动; (六)承诺设立专门账簿详细记载保险代理业务的收支情况; (七)至少有一家保险公司省级机构出具委托代理意向书; (八)保险公司拟开展相互代理业务的,应当持有中国保监会允许其法人机构开展相互代理业务的批复,具有其法人机构之间签订的相互代理协议及授权文件; (九)非国家机关、政党机构和社会团体,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 (十)申请机构的名称或字号中不含有“保险”字样,拟开展相互代理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外。 第七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代理险种范围: (一)银行: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人寿保险。 (二)开展相互代理业务的保险公司: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确定,但不得超出被代理保险公司的经营业务范围。 (三)汽车销售服务机构:机动车辆保险。 (四)货物运输服务机构:货物运输保险。 (五)客运售票和旅游服务机构:意外伤害保险。 (六)其他机构:按照代理险种与主营业务直接相关的原则由河北保监局确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一)未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延续的; (二)不再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核准条件的; (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存在欺诈、误导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换发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材料申报
第九条 保险公司和银行类机构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材料,应由其省级机构或法人机构代为申报。其他类机构的申报材料,委托保险公司省级机构代为申报。 第十条 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材料应一式两份,复印件材料应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加盖申报机构印章。 第十一条 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于代为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及机构清单(见附件1); (二)《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见附件2);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保险公司省级机构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见附件3); (六)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电脑数据盘。 (七)拟开展相互代理业务的保险公司,应提交中国保监会允许其法人机构开展相互代理业务的批复、其法人机构之间签订的相互代理协议及授权文件。 第十二条 变更代理险种,应当书面报告,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于代为变更代理险种的报告及机构清单(见附件1); (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报告事项登记表》(见附件4);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三条 名称或营业场所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报告,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于代为变更名称或营业场所的报告及机构清单(见附件1); (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报告事项登记表》(见附件4);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 许可证遗失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提出补证报告,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于代为办理许可证遗失补证的报告及机构清单(见附件1); (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报告事项登记表》(见附件4); (三)声明遗失作废的报纸原件。 第十五条 终止兼业代理保险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于代为办理终止兼业代理保险业务的报告及机构清单(见附件1); (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报告事项登记表》(见附件4); (三)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六条 拟在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后延续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2个月书面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于代为延续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请示及机构清单(见附件1); (二)《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表》(见附件5);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前3年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的情况说明; (六)保险公司省级机构出具的前3年委托代理保险业务管理情况说明(见附件6); (七)许可证复印件。
第四章 操作流程
第十七条 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接收保险公司报送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材料,河北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负责接收银行类机构报送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材料。行业协会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时限审核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材料,及时向河北保监局反馈遇到的问题。 第十八条 行业协会应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统一接收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材料。 第十九条 行业协会接收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材料,应分类别依次编号,记录收文时间,并由报送机构经办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行业协会应在收到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审查。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材料,行业协会应在前款规定的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退回报送机构,并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要补充、规范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一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材料,行业协会应在审查工作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或办理意见,并填写《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事项审核意见书》或《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报告事项办理意见书》(以下简称审核或办理意见书,见附件7、附件8)。 第二十二条 行业协会做出审核或办理意见的同时,应通过“保险兼业代理信息管理系统”审核相应电子数据,确保《审核或办理意见书》、纸质申报材料以及系统数据信息的相关内容一致。 第二十三条 行业协会应在做出审核或办理意见之日内,将《审核或办理意见书》和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材料提交至河北保监局。 第二十四条 行业协会应建立《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事项审核登记表》和《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报告事项办理登记表》(以下简称审核或办理登记表,见附件9、附件10),逐项记录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材料的审核或办理情况。《审核或办理登记表》应在申报材料接收场所内公开,接受查询监督。 第二十五条 河北保监局收到《审核或办理意见书》及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材料后,应根据《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报机构颁发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河北保监局应依据中国保监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及时公开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河北保监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有关规定与中国保监会发布的新规定不符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北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机构清单 2.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 3.委托代理意向书 4.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报告事项登记表 5.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表 6.委托代理保险业务管理情况说明 7.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事项审核意见书 8.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报告事项办理意见书 9.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事项审核登记表 10.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报告事项办理登记表 附件1: 机构清单 报送机构(盖章):

序号

组织机构代码

机构名称

经营地址

代理险种

 

 

 

 

 

 

 

 

 

 

 

 

 

 

 

 

 

 

 

 

 

 

 

 

 

 

 

 

 

 

 

 

 

 

 

 

 

 

 

 

 

 

 

 

 

注:一、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名称、经营地址和代理险种应与申请表保持一致,涉及变更事项的,应填写变更后的相关内容。 二、本表应用计算机填写打印。 附件2: 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

申请机构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营业地址

 

主营业务

 

 

申请代理险种

 

 

代理保险业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申请机构声明:1.本机构同意委托 (规范简称)代为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事项;2.本机构承诺遵守保险监管规定,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3.本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负责人(签字): 申请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受托机构声明:1.经现场调查,申请机构具备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条件;2.本机构同意接受申请机构委托,代为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事项;3.本机构愿意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连带负责。

 

受托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注:一、受托机构应与申报材料代为报送机构为同一机构。 二、本表应用计算机填写打印,其中负责人签名除外。 附件3: 委托代理意向书

申请机构名称

 

申请机构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条件声明

1.主营业务运转正常,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是( )否( )

2.有固定营业场所,具备在营业场所内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是( ) 否( )

3.具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且上述人员未在其他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业务人员清单见附表。

是( )否( )

4. 是否承诺设立专门账簿详细记载保险代理业务的收支情况。

是( )否( )

保险公司省级机构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说明

1.经现场考察,申请机构上述声明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条件属实,我公司(或所属分支机构)拟委托申请机构代理保险业务;2.我公司承诺将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确保申请机构依法合规的开展保险代理业务;3.申请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我公司将及时给予制止、纠正,直至停止委托合作,并主动向河北保监局和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报告。

申请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拟委托的保险公司省级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注:一、“申请机构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条件声明”中应选择填写“√”,如有其他情况需要说明的,可另附材料。 二、本表应用计算机填写打印。 附表: 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清单 申请机构(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资格证号

是否未在其他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声明

业务人员

签名

业务人员

联系电话

1

 

 

 

是( )否( )

 

 

2

 

 

 

是( )否( )

 

 

3

 

 

 

是( )否( )

 

 

4

 

 

 

是( )否( )

 

 

5

 

 

 

是( )否( )

 

 

备注

 
一、“是否在其他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声明”中应选择填写“√”。 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人员超过5人的,在“备注”栏中标明人员数量。 三、本表应附已列明业务人员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本表应用计算机填写打印,其中业务人员签名除外。 附件4: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报告事项登记表

机构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营业地址

 

主营业务

 

代理险种

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期

 

代理保险业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事项名称及内容

变更名称( )变更地址( )变更险种( )遗失补证( )终止业务( )

变更前

变更后

   
   
   

1.本机构同意委托 (规范简称)代为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报告事项;2. 本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本机构同意接受上述机构委托,代为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报告事项,并愿意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连带责任。

 

受托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注:一、“机构名称”、“营业地址”、“代理险种”应根据持有的许可证记载内容填写。 二、“遗失补证”或“终止业务”的,不用填写变更内容,另附相关情况报告。 三、受托机构应与申报材料代为报送机构为同一机构。 四、本表应用计算机填写打印。 附件5: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表

机构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营业地址

 

主营业务

 

申请延续的代理险种

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期

 

代理保险业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申请机构声明:1.本机构同意委托 (规范简称)代为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延续申请事项;2.本机构承诺遵守保险监管规定,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3.本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负责人(签字): 申请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受托机构声明:1.经现场调查,申请机构仍然具备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条件;2.本机构同意接受申请机构委托,代为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延续申请事项;3. 本机构愿意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连带负责。

 

受托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注:一、受托机构应与申报材料代为报送机构为同一机构。 二、本表应用计算机填写打印,其中负责人签名除外。 附件6: 委托代理保险业务管理情况说明

申请机构名称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开展情况声明

1.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许可证放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是( )否( )

2.已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协议,代理业务未超出许可证记载的险种范围。

是( )否( )

3.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均持有资格证书,且未在其他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人员清单见附表。

是( )否( )

4.已设立专门账簿详细记载代理保险业务情况。

是( )否( )

5.与保险公司按时交接单证和结算保费,据实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是( )否( )

6.代理保险业务未违反《保险法》等法律法规。

是( )否( )

保险公司省级机构出具的委托代理保险业务管理情况说明

1.我公司(或所属分支机构)于  日至  日委托申请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委托期间从未发现申请机构存在与上述声明相悖的情形;2.我公司(或所属分支机构)有意愿继续委托申请机构代理保险业务。

申请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委托的保险公司省级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注:一、“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开展情况声明”中应选择填写“√”,如需详细说明的,可另附材料。 二、“委托代理保险业务管理情况说明”中保险公司的委托期间应包括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3年,不满足的,应由相应期间委托的保险公司补充说明,或由申请机构提交相关情况说明。 三、本表应用计算机填写打印。 附件7: 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事项审核意见书 保审(或银审)[]  号

申请事项

类别

1.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核准申请(  )。

2.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  )。

申请机构类别

银行类( )非银行类( )

接收材料编号

 

报送机构简称

 

接收材料文号

 

接收时间

年 月 日

审查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审查

说明

1. 申报材料齐全且填写完整:是( )否( );

2. 申报材料格式及内容规范:是( )否( );

3. 申报材料相关证件真实有效:是( )否( );

4. 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核准条件:是( )否( );

5. 符合代理险种审核标准:是( )否( );

6. 不存在许可证有效期不予延续的情形:是( )否( )。

审核

意见

 

经审核,本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材料符合保险监管规定的相关要求,所附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打印清单》,内容完整准确,与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纸质申请材料以及保险兼业代理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信息完全一致,可以据此打印《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河北保监局

接收时间

年 月 日

许可证发放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8: 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报告事项办理意见书 保办(或银办)[]  号

报告事项

类别

1.变更名称( ) 2.变更地址( ) 3.变更险种( )

4.遗失补证( ) 5.终止业务( ) 6.其他( )

报告机构类别

银行类( )非银行类( )

接收材料编号

 

报送机构名称

 

接收材料文号

 

接收时间

年 月 日

审查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审查

说明

1.申报材料齐全且填写完整:是( )否( );

2.申报材料格式及内容规范:是( )否( );

3.申报材料相关证件真实有效:是( )否( );

4.符合代理险种审核标准:是( )否( )。

办理

意见

 

经审查,本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报告材料符合保险监管规定的相关要求,所附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打印清单》,内容完整准确,与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纸质报告材料以及保险兼业代理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信息完全一致,可以据此打印《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河北保监局

接收时间

年 月 日

许可证发放时间

 年 月 日

注:报告事项类别为“终止业务”或“其他”的,“办理意见”的内容可相应调整,无需打印许可证的,不用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打印清单》。 附表: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打印清单 保审(或银审、保办、银办)[]  号

序号

组织机构代码

机构名称

经营地址

代理险种

许可证有效期

 

 

 

 

 

 

 

 

 

 

 

 

 

 

 

 

 

 

 

 

 

 

 

 

 

 

 

 

 

 

 

 

 

 

 

 

注:新核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许可证的有效期按照审核意见时间向后顺延3年计算;准予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的,以许可证记载的有效期向后顺延3年计算;办理许可证内容变更等报告事项的,以许可证记载的有效期为准。 附件9: 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事项审核登记表(年度)

材料接收

材料审查

材料审核

材料提交或退回时间

经办人员

签字

收文

编号

接收

时间

报送

机构

申请

文号

报送人员签字

审查结束

时间

审查

结果

审核结束时间

审核

意见

 

 

 

 

 

 

 

 

 

 

 

 

 

 

 

 

 

 

 

 

 

 

 

 

 

 

 

 

 

 

 

 

 

 

 

 

 

 

 

 

 

 

 

 

 

 

 

 

 

 

 

 

 

 

 

 

 

 

 

 

 

 

 

 

 

 

注:一、“审查结果”应填写“予以受理”或“予以退回”; 二、“审核意见”应填写“核准资格”或“准予延续”。 附件10: 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报告事项办理登记表(年度)

材料接收

材料审查

办理结束

时间

材料提交或退回时间

经办人员

签字

收文

编号

接收

时间

报送

机构

报告

文号

报送人员签字

审查结束

时间

审查

结果

 

 

 

 

 

 

 

 

 

 

 

 

 

 

 

 

 

 

 

 

 

 

 

 

 

 

 

 

 

 

 

 

 

 

 

 

 

 

 

 

 

 

 

 

 

 

 

 

 

 

 

 

 

 

 

 

 

 

 

 

注:“审查结果”应填写“予以办理”或“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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