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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森林防火重点管理乡(镇)实施办法


【颁发部门】 九江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九府厅发[2010]12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有效落实乡(镇)森林防火责任目标管理,促进各地森林防火事业平衡发展,全面提升全市森林防火工作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一、重点管理乡(镇)的确定条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列入森林防火重点管理乡(镇): (一)因森林火灾造成死亡或者重伤1人以上的; (二)发生受害森林面积300亩以上(含,下同)或者造成重大森林火灾的; (三)一个月内发生3起以上森林火灾或者一个森林防火年度(10月1日至翌年9月30日)内发生6起以上森林火灾的; (四)一个月内发现火情热点5个以上的; (五)工作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火灾数据严重失实的; (六)国家、省、市检查发现严重问题的。 二、重点管理乡(镇)的确定程序 依据森林火灾报表、卫星监测热点情况、检查发现的问题、群众举报并经查实的或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建议,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进行综合评估,符合重点管理条件的,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确定为重点管理乡(镇)。 三、重点管理乡(镇)的管理措施 被确定为森林防火重点管理乡(镇)的,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通报全市,发出整改通知,整改期限为6个月。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整改期限内实行如下重点管理措施: (一)森林防火重点管理乡(镇)的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每月定期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人当面汇报整改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情况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二)确定为森林防火重点管理乡(镇)的,取消其当年综合性先进集体评选资格。 (三)森林防火重点管理乡(镇)的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整改期间不能评先评优,不得提拔重用。 (四)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视情况不定期派员,对森林防火重点管理乡(镇)的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四、重点管理乡(镇)的整改要求 被列入森林防火重点管理的乡(镇),要认真查找森林防火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全面加强森林防火能力建设,提升森林防火工作水平。 (一)健全防火机构。乡级指挥部、村级“三防”协会体系完善,领导责任区域划分清楚,责任明确,乡(镇)长为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责任区域分片负责的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做到乡、村干部人人有责任,山头地块有人管。 (二)完善应急机制。有实用、操作性强的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并进行必要的应急演练。 (三)完善管理制度。森林防火值班制度、报告制度、巡查制度、乡(村)规民约等各项森林防火管理制度完善。 (四)加强宣传教育。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氛围浓厚,林区主要进山路口、交通要道、重点区域必须设立永久性宣传教育警示牌,有必要的防火宣传品及设施,确保宣传不留死角。 (五)严格火源管理。有防火巡山员队伍和一整套切实可行的野外火源管理办法,高火险天气,对重点部位加强防范,加大巡山力度,消除火灾隐患,严厉打击各类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六)强化队伍建设。乡(镇)30人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必须严格执行省标准化建设标准,村级建立不少于20人的应急扑火队,配备足够数量的防扑火机具、装备,并经常开展扑火人员业务培训和实战演练,提高扑火技能。 (七)增加经费投入。在重要地段周边建设防火林带,大力推进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八)整改期间,确保不发生森林火灾。 五、重点管理乡(镇)的解除程序 (一)申报。被确定为森林防火重点管理的乡(镇),6个月整改期满后,可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书面申请解除重点管理。 (二)核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乡(镇)提出解除森林防火重点管理的申请后,组织人员对照整改要求进行全面检查、综合评估,达到整改要求的,解除重点管理;达不到要求的,继续列入重点管理,整改期限延长6个月。 (三)延长6个月的整改期后经申请、核查仍达不到整改要求、解除重点管理的,视为连续两次被确定为重点管理乡(镇)。连续两次被列入重点管理的乡(镇)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降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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