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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通信局关于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执行时间及有关事项的批复


【颁发部门】 山西省通信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中国联通山西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关于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相关工作的请示》(晋移市字[2008]12号)和中国联通山西分公司《关于山西联通漫游资费上限调整各项工作安排的报告》(中国联通晋综合营字[2008]139号)收悉。根据信息产业部、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的通知》(信部联清[2008]75号)和《关于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执行时间的批复》(信部联清[2008]101号),经认真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两公司移动电话标准资费方案用户(即未选择各种资费优惠方案的用户),国内漫游通话费(含漫游状态下的国内长途通话费)自2008年3月1日起按不高于调整后上限标准执行。

二、考虑到其他资费方案用户(即选择各种资费优惠方案的用户)涉及计费系统改造和业务规则梳理等方面比较复杂,执行时间可适当延后,但不迟于2008年4月1日零时起执行。

三、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调整方案及执行时间可登录省通信管理局、省物价局网站自行查询和下载。四、本次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调整涉及到广大移动用户的利益,政策性强,时间紧,因此要求两公司在全力作好计费系统改造的同时,还要加大对所属企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现行资费方案中,在国内漫游状态下的通话费高于调整标准的,要按照要求降低,低于调整标准的不得借机涨价。同时要做好对用户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畅通用户投诉沟通渠道,为广大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工作。

二oo八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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