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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宜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宜府办发[2008]00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8]008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三月三日

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鄂政办〔2007〕119号)要求,特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建立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新的环境统计平台。提高全市环境保护部门,尤其是县级环保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市、县两级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提高全市人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2007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2007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我市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是:(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2)11个重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3)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中规模以上企业。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2、农业源。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农业源普查范围主要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谷物种植业、油料和豆类作物种植业、棉麻等种植业、蔬菜及花卉种植业、茶果类及中药材种植业的主要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牧业和渔业源普查范围是人工饲养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及淡水养殖场。
3、生活源。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
(1)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等;
(2)产、排污情况,包括肥料、农药施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
(3)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况、投入和运行情况等。
3、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
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以各县市区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
(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
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对工业源中属国控污染源、其他占省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以及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对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我市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我市的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3、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
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污染源普查工作分以下三个阶段实施。
1、准备阶段: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订普查方案和各类技术规范,编制普查表,开发相应的数据库;开展普查培训。
2、全面普查阶段(2008.1~2008.12):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逐一清查,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数据审核录入,建立污染源数据库和污染源档案,由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普查办)进行审核、验收。2008年4月底前,各县市区负责将本地区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汇总,并通过验收后,报市普查办,市普查办负责将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然后上报湖北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3、验收总结阶段(2009.1~2009.7):建立全市污染源数据库,上报和发布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开展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以属地管理为基本工作方式落实各项普查工作。
(二)组织机构
宜昌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普查领导小组,调整后的领导小组具体名单附后)负责全市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办)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市环保局刘顺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下设工业污染源组、农业污染源组、生活污染源组。农业污染源组办公设在市农业局,其它工作组办公设在市环保局,分别负责普查各项具体工作。
各县市区要设立相应的污染源普查领导机构,按照市普查领导小组及普查办公室的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过培训担任普查员。
普查中,可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有关教育单位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
(三)职责分工
1、各相关职能部门。
普查工作由市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拟定全市污染源普查具体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制订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培训,负责污染源的调查与监测,对全市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对各地普查工作进行验收。市普查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具体分工如下: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参与协调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发展改革委和经委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各类机动车数量等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建设、城管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农业部门牵头负责农业源的普查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普查;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企业名单的核对工作;
统计部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2、普查监测任务分工。
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数据质量,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对污染源普查检测任务分工如下:
(1)国控与省控重点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普查与监测,按照属地化原则,由宜昌市环境监测站和各县市环境监测站负责承担,宜昌市环境监测站对各县市环境监测站给予一定支持,并负责技术指导与技术把关。各级环境监测站负责核准本地其它重点污染源的监测数据。
(2)生活源普查监测由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落实,各县市环境保护局分级负责。
(3)农业源普查监测由市农业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落实。
(4)新建项目以验收监测报告作为普查依据之一。
(5)国有农场污染源普查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进行,由相关县市负责组织落实。
(四)培训
市普查办负责中心城区普查人员的培训,其它县(市、夷陵区)负责本地普查人员的培训。
培训主要内容:污染源普查方案,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普查员要求: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均需经过培训,并获得普查员证方可开展普查工作。
(五)普查工作质量要求
市、县两级污染源普查机构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技术规定》,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建立与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普查数据的审核与多级负责,加强现场的技术指导,组织相关专家对污染源普查方案和重要普查数据与技术参数进行评审和论证,确保普查的完整性、代表性、准确性、可靠性和科学性。
市普查办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普查工作各主要环节中,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地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
普查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普查表格填写不规范,均须再次调查或监测核实重新填写上报。
(六)宣传动员
市普查办要按照国家普查工作要求,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五、普查经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市级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技术文件的制订;普查表格编制与印刷;技术指导与技术参数论证;普查工作的组织动员与宣传;市直污染源普查员的选聘;中心城区普查人员的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交通费与差旅费;普查相关设备的购置;城区数据录入、校核、分析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全市数据的汇总、加工与污染源数据库档案的建立等。
各县市区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普查方案制订,普查工作的组织动员与宣传;普查指导员与普查员的选聘;本地普查人员的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交通费与差旅费;普查相关设备的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分析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数据的加工与污染源数据库档案的建立等。
各级普查机构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严格专款专用。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附件:
宜昌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王宏强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雷元海 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彦才 市环保局局长
 李鹏宇 市统计局局长
成 员: 黄廷放 市委宣传部副调研员
 斯 平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陆 锋 市建委副主任
 韩庆顺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新民 市农业局副局长
 易 斌 市工商管理局副局长
 刘顺安 市环保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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