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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厅

【发文字号】 新人发[2008]1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人发〔2008〕1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科技局,各地、州、市人事局、科技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部门,自治区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人事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关于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24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新党办发〔2007〕39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07〕40号)、《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新人发〔2007〕143号)精神,结合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三月三日

关于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做好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人事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关于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2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新党办发〔2007〕39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07〕4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新人发〔2007〕14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结合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特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管理。

2、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3、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和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转制为企业的科学研究单位,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科学研究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

4、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5、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6、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科学研究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要求,适应发展科技事业和提高科技水平的需要。

7、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8、根据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9、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以科学研究为主的,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以科学研究管理为主的,管理岗位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以实验操作为主的,工勤技能岗位占单位岗位总量的比例可以适当高于以科学研究为主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以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0、自治区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7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要根据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管理权限确定。

11、自治区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12、根据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3、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科学研究行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指导意见确定。

14、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其中,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5、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科学研究事业发展水平,以及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根据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的要求,按照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中初结构比例现状,根据科学研究事业发展需要和“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自治区直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适当高于地、州(市)政府部门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地、州(市)以下政府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比例结构,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低于上述结构比例的原则研究确定,实行宏观调控。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自治区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6、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7、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属自治区专设的特级岗位,其设置和聘用由自治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岗位条件由自治区统一制定。

18、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科学研究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9、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20、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自治区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自治区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要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

21、特设岗位是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2、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州(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地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科学研究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23、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中,科学研究专业技术人员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研究员一级岗位、研究员二级岗位、研究员三级岗位、研究员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副研究员一级岗位、副研究员二级岗位、副研究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理研究员一级岗位、助理研究员二级岗位、助理研究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研究实习员一级岗位、研究实习员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21、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原则上沿用现有专业技术名称。

22、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应根据单位主体业务确定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等级原则上应低于主体专业技术岗位。

五、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3、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
(2)学风端正,科学态度严谨,职业道德良好,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4、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5、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6、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7、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中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序列的岗位基本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8、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还应包括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要求。

29、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试行办法》、《实施意见》、《指导意见》、《实施方案》,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30、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31、各地、州、市有关部门以及体育事业单位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试行办法》、《实施意见》、《指导意见》及《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具体条件。

六、岗位设置的审核

32、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33、科学研究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34、自治区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事厅核准。

35、各地、州(市)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6、县(县级市、区)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县级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州(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1)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38、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对规模小、人员少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可进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事厅和科学技术厅研究制定。

39、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科学研究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七、岗位聘用

40、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试行办法》、《实施意见》、《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41、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应不低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基本条件。

42、自治区人事行政部门和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43、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应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44、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应按照《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试行办法》(新党办[2004]14号)、《自治区事业单位新录人员公开招聘考试工作试行办法》(新人发[2004]69号)和《实施意见》、《实施方案》、《指导意见》的要求,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施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普遍签订聘用合同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自治区的《试行办法》、《实施方案》和本《指导意见》,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

45、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其具备的任职资格和工作需要,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46、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科学研究事业单位,要根据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各地区、各部门和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的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47、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48、科学研究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科学研究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八、组织实施

49、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开创性、基础性工作,关系到科学研究事业的长远发展和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要坚持以人为本,从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实际出发,尊重科学研究发展规律和特点,切实保证职工的切身利益,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50、各级科学研究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发挥职能作用,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和实施方案,组织好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工作。各级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与科学研究行政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本地区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特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试行办法》、《实施意见》、《指导意见》及《实施方案》。

51、各地区、各部门和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责任。对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科学研究行政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2、本《指导意见》由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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