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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监督管理的意见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黑建质[2008]1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监督管理的意见
(黑建质[2008]14号)


各市(地)建设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目前,虽然我省整体工程质量不断提高,但住宅工程质量仍不容乐观,住宅工程质量投诉案件仍频繁发生,提高住宅工程质量仍是社会民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抓好住宅工程质量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根据2008年全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总体安排,为了有效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质质函[2006]17号文、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建质字[2006]9号)和《关于印发〈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指南〉的通知》(黑建质[2007]16号)文件要求,现就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抓出成效不走过场。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有效途径,住宅工程质量关系到千家万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本着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宗旨,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作为民心工程抓实抓好,让百姓住上放心房、舒心房。在分户验收工作中要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目的,抓住重要部位、重点环节,抓出成效不走过场。

二、加强组织领导,大力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各市(地)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好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和相关责任主体(尤其建设单位)广大工程技术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使其明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法规文件要求,了解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目的、意义,掌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程序、方法和内容。

三、认真贯彻《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关于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规定,2008年住宅工程必须全部实行分户验收。对未实行分户验收或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要严格执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指南》。《指南》中附录三共计49项记录表(其中初装修住宅工程涉及20项)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灵活采用,确保资料真实、准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资料应作为工程档案的组成部分。

五、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情况,将作为08年全省工程质量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检查中发现住宅工程未实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中走过场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应抽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情况,并应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说明分户验收抽查情况。

七、对出现的住宅工程质量投诉案件,经查实属分户验收时应发现而未发现的质量问题,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00八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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