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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颁发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厅、局:

为了更好的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全面掌握我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情况,研究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中的问题,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制度,进一步推动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修改、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根据国务院法制办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计报表分为《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每半年统计一次。上半年统计信息截止日期为6月30日,下半年统计信息截止日期为12月30日。

报送统计报表采用电子报送的方式,同时应当附报纸质文件。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公章。

二、各厅局在报送半年、全年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的同时,应当一并报送本年度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统计分析报告,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总结工作经验。

三、各厅局报表只统计本部门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情况。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对省以下本系统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汇总统计。

四、统计报表上半年报送时间为7月10日之前;下半年报送时间为下一年1月10日之前,报省政府法制办省直案件审理处。

五、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工作是一项经常性、严肃性的工作,具体承担统计任务的工作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当作好统计工作,切实做到不漏报、不错报、及时报。

六、2007年省政府法制办已经把行政复议工作列为各单位绩效评估的一项内容。今后将形成制度继续做下去。省法制办将根据各单位的行政复议工作,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统计报表情况,对各单位年度工作绩效进行综合评价。各单位对此项工作要给予重视,认真抓好。

附件:1.《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及其填报说明(略)

2.《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及其填报说明(略)

3.国务院关于“行政复议信息报备管理系统”软件推广使用的函(略)

(联系人:宋亭蛟,省直案件审理处电话:82752774)

二oo八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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