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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批复


【颁发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吉地税发[2008]1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批复
(吉地税发〔2008〕17号)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拟提高营业税起征点的请示》(长地税发〔2008〕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自2008年3月1日起,长春市城区按期纳税的(交通运输、广告、房屋租赁、典当、按摩、网吧和氧吧行业除外)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外县(市)起征点仍为月营业额3000元。
特此批复。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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