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劳动力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甘财社[2008]3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财政补助地方劳动力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劳动力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07〕7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5〕96号)和《甘肃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甘财社〔2006〕103号)精神及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补助地方劳动力市场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各市(州)、县(市、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要遵循统筹规划、专款专用、绩效考评、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
第四条 项目专项资金申请由项目单位的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工作实际需要提出,项目专项资金申请应当包括:申请省财政补助资金的理由,即项目名称、项目背景情况、项目达到的预期目标、经济和社会效益、具体实施计划和项目执行时限等;申请省财政补助的数额、补助资金的计算标准及计算方法;省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方向及管理方法等内容。
各市(州)原则上每年度申报一个项目,省直管县也可申报项目,但每年省对直管县补助数控制在二至三个县以内;经市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对项目申报(含省直管县)进行初审并签注意见后,于4月15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和劳动保障厅。
第五条 由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共同建立评审专家库,组成评审专家组,按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科学、效率的原则,对各地申报的项目进行集中评审,从中择优确定本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
第六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的,省财政补助专项资金不予以考虑:1、经查实上一年度使用劳动力市场建设资金出现过违规或违纪的;2、越级上报的项目;3、中央财政已补助的项目;4、其他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认为不能补助的项目。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各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省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后,应按规定的专项资金用途、对象,及时投入项目建设中,不得任意改变和扩大使用范围。
第八条 如遇有特殊情况,项目执行中确需调整项目具体内容的,应由市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初审,并报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批准后调整使用。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具体使用范围:(1)技术设计费;(2)技术开发费,包括:软件开发费、专用设备开发费、专用设施开发费;(3)技术改进费;(4)设备购置费,包括:小型计算机和服务器、计算机及配套设备、网络及相关设备、信息发布设备、信息采集设备、其他专用设备;(5)服务购置费;(6)专用软件购置费;(7)专用设施购置与改造费;(8)经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专项资金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管理使用,不得用于劳动力市场的场地租赁或产权购买、办公楼建设、办公场所装饰以及培训基地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购置货物、服务,应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单位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防止流失。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有资金结余的,项目单位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向市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说明原因,并报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批准后,可继续用于该项目后续的设备更新升级。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的同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执行和管理专项资金,建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期间,市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项目完成2个月内,项目单位的同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向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报送项目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目标完成情况等。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将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并对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对于擅自变更项目、违规挪用项目专项资金的市(州)、县(市、区),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将责令其纠正。涉及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将依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项目名称:
申报地区:
项目单位: (盖章)
申报日期:
制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1.本申报书一式三份,由县(市、区)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填写申报,经市、州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初审后,上报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和劳动保障厅(规划财务处、就业处),并附电子版。
2.填写内容应实事求是,语言精炼,各栏目不得空缺,无内容时填“无”。
3.申报书应用钢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填报(a4),字迹要工整清楚。
4.如申报书有关栏目空间不够时,可另附页。
5.申报书中有关信息项的含义:
(1)项目名称--指本项目的全称。名称中应明确项目的主要内容。
(2)申报地区--指本项目实施的地区,写明市(州)、县(区)等。
(3)项目组织单位--指负责组织管理本项目实施的本级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
(4)项目单位--即项目承担单位,指项目实施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中具体承担本项目执行工作的单位,可与“项目组织单位”中的劳动保障部门相同。
(5)就业服务与培训机构情况--指本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立情况。其中的“市(地)”和“区(县)”指相应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一般为综合性服务场所)的数目;“街道(乡镇)”和“聘用人员的社区”分别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数目;“培训机构”指本地区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培训机构数目。
(6)申请项目类型--指所申请的项目所属的具体领域,包括市(地)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综合性服务场所信息系统建设,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管理监测网络建设等。每次只能申请一个领域的项目。
(7)项目背景--①当地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与面临的工作任务目标、现存的主要问题和急需改进的方面、与本项目相关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建设规划与具体建设情况等。②地方筹建配套情况,包括配套资金、场地、设备设施等。
(8)项目目标--本项目准备实现的具体目标,包括建成的系统、网络等具体成果,以及在公共就业服务方面应发挥的作用。如有具体技术方案的应作为申报书的附件。
(9)项目阶段--本项目实施的主要阶段及各阶段的具体目标与任务内容。一般由规划设计阶段、开发试验阶段、安装调试阶段、正式实施阶段和应用推广阶段组成。
(10)保障措施--本项目能够实现基本建设目标的主要政策、制度、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11)技术改进费--项目中技术改进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如试验外协费、加工费、制造费、鉴定费等。
一、申报机构基本信息
(一)项目组织单位情况 | ||||||||||||||
劳 动 保 障 部 门 | 单位名称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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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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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
| 职务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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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 职务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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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政 部 门 | 单位名称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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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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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
| 职务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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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 职务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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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承担单位情况 | ||||||||||||||
单位名称 |
| 成立日期 | 年 月 日 | |||||||||||
法人类型 | 机关法人 事业法人 企业法人 | 法人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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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来源 | 全额拨款 差额拨款 自收自支 其他(请说明) | |||||||||||||
法定代表人 | 姓 名 |
| 职 务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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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姓 名 |
| 职 务 |
| 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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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 手 机 |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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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联系人 | 姓 名 |
| 职 务 |
| 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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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 手 机 |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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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服务机构 员工总人数 |
| 硕士(含以上) |
| 中高级职称 |
| 业务人员占全部员工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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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大专 |
| 初级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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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综合服务场所 服务绩效 | 最近三年 | 登记招聘人数 | 登记求职人次数 | 职业介绍成功人次数 | 组织培训人次数 |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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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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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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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与 培训机构情况 |
| 区(县) | 街道(乡镇) | 聘用人员的社区 | 培训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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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市场信息化建设情况 | 本级综合性服务场所前台服务 | 全程网络化单机服务 没有实现 | ||||||||||||
本级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 | 覆盖全辖区覆盖城区 没有联网 | |||||||||||||
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监测网络 | 按月统计分析 按季统计分析 未建立 | |||||||||||||
劳动力市场网站建设 | 已经建立 未建立 | |||||||||||||
二、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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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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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背景 |
(可另附页) |
二、项目基本情况(续)
项目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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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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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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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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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专项资金情况
项目预算总金额 | (万元) | |||
当地自筹资金 |
| 申请专项补助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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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自筹资 金支出预算 | 支出明细 | 金额(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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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补助资 金支出预算 | 支出明细 | 金额(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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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目申请初审情况
项 目 组 织 单 位 意 见 |
劳动保障部门签章:
负责人: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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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签章:
负责人: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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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目评审论证
项目名称: | ||||||||
项目主审专家 | 姓名 | 工作单位 | 职称职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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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审 内 容 | 评 审 标 准 | 评审 分值 | ||||||
优 | 良 | 中 | 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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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7 | 5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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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7 | 5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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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7 | 5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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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7 | 5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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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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