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165号令)规定,结合我市建筑安装造价成本测算结果,现将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缴存标准通告如下:
二、南京市房产局将根据我市建筑安装成本价格的实际情况,定期测算并公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缴存标准。
三、高淳县、溧水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缴存标准。
四、原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165号令)规定,结合我市建筑安装造价成本测算结果,现将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缴存标准通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