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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7年度全市财税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颁发部门】 酒泉市政府

【发文字号】 酒政发[2008]2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7年度全市财税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酒政发〔2008〕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驻酒各税务部门:
2007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各级政府和财税部门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各项工作,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总体工作部署,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锐意进取,不断加强财税管理,挖掘增收潜力,努力提高聚财、理财水平,圆满完成了年度各项工作任务,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为进一步调动各级财税部门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全面完成2007年度各项工作任务的酒泉市财政局、酒泉市国税局、酒泉市地税局、人民银行酒泉市中心支行,敦煌市财政局、肃州区财政局、阿克塞县国税局、金塔县国税局、肃州区地税局、肃北县地税局进行表彰,授予“2007年度全市财税金融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一面。
希望各级财税部门在新的一年里,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按照“推进三化、建设三市”的奋斗目标,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再接再厉,积极组织财政收入,不断优化支出结构,全面完成2008年度各项财税工作任务,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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