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物价局关于转发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物价局

【发文字号】 黑通管联[2008]1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物价局关于转发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通知的通知
(黑通管联[2008]19号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中国联通黑龙江分公司:

现将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部联清[2008]75号《关于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部联清[2008]101号《关于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执行时间的批复》(略)精神和我省企业的实际情况,移动电话标准资费方案用户(即未选择各种资费优惠方案的用户),自2008年3月1日零时起,执行调整后的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其他资费方案用户的执行时间,为2008年4月1日零时。

二、各电信企业应在4月1日前,将执行的具体标准报省通信管理局和省物价局备案。

三、省通信管理局和省物价局将继续加大电信资费监管力度,对借机涨价,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附件:关于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的通知(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