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2010修改)
【颁发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第194号令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
(2004年6月16日海关总署令第116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1日海关总署第194号令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应当以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其中,常驻人员可以进境机动车辆,每人限1辆,其他非居民长期旅客不得进境机动车辆。
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应当由本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审核批准后,进出境地海关凭主管海关的审批单证和其它相关单证予以验放。
第三条 非居民长期旅客取得境内长期居留证件后方可申请进境自用物品,首次申请进境的自用物品海关予以免税,但按照本规定准予进境的机动车辆和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除外。再次申请进境的自用物品,一律予以征税。
对于应当征税的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境自用物品,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
根据政府间协定免税进境的非居民长期旅客自用物品,海关依法免征税款。
第二章 进境自用物品监管
第四条 非居民长期旅客申请进境自用物品,应当向主管海关交验下列单证:
(一)身份证件;
(二)长期居留证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
(四)提(运)单、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主管海关自接受申请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答复。
专家以外的常驻人员申请进境机动车辆时,除交验前款规定的单证外,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及长期居留证件的复印件,交验所在常驻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或者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主管海关自接受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五条 非居民长期旅客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自用物品报关手续时,应当由本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提交经主管海关审批的《申请表》,并交验提(运)单、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进境地海关应当将物品验放结果在《申请表》回执联上批注,并退主管海关备核。
第六条 进境机动车辆因事故、不可抗力等原因遭受严重损毁或因损耗、超过使用年限等原因丧失使用价值,经报废处理后,常驻人员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辆注销证明,经主管海关同意办理机动车辆结案手续后,可重新申请进境机动车辆1辆。
进境机动车辆有丢失、被盗、转让或出售给他人、超出监管期限等情形的,常驻人员不得重新申请进境机动车辆。
第七条 常驻人员进境机动车辆,应当自海关放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海关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以下简称《领/销牌照通知书》,见附件2),办理机动车辆牌照申领手续。其中免税进境的机动车辆,常驻人员还应当自取得《领/销牌照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机动车辆行驶证》向主管海关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登记证》(以下简称《监管车辆登记证》,见附件3)。
第三章 出境自用物品监管
第八条 非居民长期旅客将原进境的自用物品复运出境,应当持身份证件、长期居留证件、《申请表》等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主管海关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答复。其中,常驻人员申请将原进境机动车辆复运出境的,主管海关在审核批准后开具《领/销牌照通知书》,常驻人员凭此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牌照手续。主管海关收到《领/销牌照通知书》回执联后应将牌照注销情况在《申请表》上批注。
第九条 非居民长期旅客在出境地海关办理自用物品报关手续时,应当提交经主管海关批注的《申请表》等相关单证。
出境地海关应当将物品验放结果在《申请表》回执联上批注,并退主管海关备核。
第四章 进境免税机动车辆后续监管
第十条 常驻人员依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免税进境的机动车辆属于海关监管机动车辆,主管海关对其实施后续监管,监管期限为自海关放行之日起6年。
未经海关批准,进境机动车辆在海关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转让、出售、出租、抵押、质押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十一条 海关对常驻人员进境监管机动车辆实行年审制度。常驻人员应当根据主管海关的公告,在规定时间内,将进境监管机动车辆驶至指定地点,持本人身份证件、长期居留证件、《监管车辆登记证》、《机动车辆行驶证》到主管海关办理机动车辆海关年审手续。年审合格后,主管海关在《监管车辆登记证》上加盖年审印章。
第十二条 常驻人员任期届满后,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按规定将监管机动车辆转让给其他常驻人员或者常驻机构,或者出售给特许经营单位。受让方的机动车辆进境指标相应扣减。
机动车辆受让方同样享有免税进境机动车辆权利的,受让机动车辆予以免税,受让方主管海关在该机动车辆的剩余监管年限内实施后续监管。
第十三条 常驻人员转让进境监管机动车辆时,应当由受让方向主管海关提交经出、受让双方签章确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转让申请表》(以下简称《转让申请表》,见附件4)及其他相关单证。受让方主管海关审核批注后,将《转让申请表》转至出让方主管海关。出让方主管海关批准后,出让方凭其主管海关开具的《领/销牌照通知书》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辆牌照注销手续;出让方主管海关办理机动车辆结案手续后,将机动车辆进境原始档案及《转让申请表》回执联转至受让方主管海关。受让方凭其主管海关出具的《领/销牌照通知书》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辆牌照申领手续。应当补税的机动车辆由受让方向其主管海关依法补缴税款。
常驻人员进境监管机动车辆出售时,应当由特许经营单位向常驻人员的主管海关提交经常驻人员签字确认的《转让申请表》,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后,由特许经营单位参照前款规定办理机动车辆注销牌照等结案手续,并依法向主管海关补缴税款。
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海关监管期限届满的,常驻人员应当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解除监管申请表》(见附件5)、本人身份证件、长期居留证件、《监管车辆登记证》和《机动车辆行驶证》向主管海关申请解除监管。主管海关核准后,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见附件6),常驻人员凭此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海关监管期限内的机动车辆因法院判决抵偿他人债务或者丢失、被盗的,机动车辆原所有人应当凭有关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机动车辆解除监管手续,并依法补缴税款。
第十六条 任期届满的常驻人员,应当在离境前向主管海关办理海关监管机动车辆的结案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非居民长期旅客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海关办理监管机动车辆年审手续,擅自转让、出售监管机动车辆,或者有其它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非居民长期旅客”是指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境内连续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期满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地区人员、华侨。
“常驻人员”是指非居民长期旅客中的下列人员:
(一)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并在海关备案的常设机构内的工作人员;
(二)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内的人员;
(三)入境长期工作的专家。
“身份证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专家证》等证件,以及进出境使用的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长期居留证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长期居留证》、《华侨、港澳地区人员暂住证》等准予在境内长期居留的证件。
“主管海关”是指非居民长期旅客境内居留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
“自用物品”是指非居民长期旅客在境内居留期间日常生活所必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所列物品(烟、酒除外)及机动车辆。
“机动车辆”是指摩托车、小轿车、越野车、9座及以下的小客车。
“20种商品”是指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电话机、无限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印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和餐料。
第十九条 外国驻中国使馆、领馆人员,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以及其它与中国政府签有协议的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进出境物品,不适用本办法,另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附件7所列规范性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登记证》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转让申请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解除监管申请表》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7. 废止文件清单
附件1海关编号
customs serial no.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进 出 境 自 用 物 品 申 请 表
application form for import/export of articles for personal use
申请人姓名(中英文) 性别 国籍 出生年月
applicant’s name (chinese and/or english) sex nationality date of birth
所在机构名称及海关代码 住址
organization and customs code address
护照或通行证号码 居留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码
passport/pass no. residence permit no. id no.
物品批文号 联系电话进/出境 进出境口岸
permit no. of articles telephone entry/exit entry/exit port
启运/运抵国(地区) 装货/指运港
departure/destination country (region) port of loading/delivery
运输方式(水路 铁路 汽车 航空 邮政 其它) 运输工具名称
means of transport: (water rail road air mail other) carrier’s name
航次(班)号 提运单号件数毛重(千克)
voyage/flight no. bill of lading no. number of piece(s) gross weight (kg)
备注
remarks
以下内容可委托代理公司填写
the following may be completed by the agency (agent) entrus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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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身份类别 进/出境日期 包装种类体积 标箱数
status of applicant entry/exit date type of packagevolume number of teu
内包装件数 受托方名称及海关代码
quantity of inside packages agency/agent and customs code no. |
本人申报进/出境下列行李物品,并保证所有申报属实。
i, the undersigned, hereby apply for the importation /exportation of the following luggage items and guarantee that all my declaration is tr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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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号
item no. |
物品税号
tariff code |
物品名称
descriptions |
规格/型号
speci./ model |
数量
quantity |
单位
unit |
币制
currency |
总价
total value |
备注
re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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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
applicant’s signature
机构签章
seal of organization
申报日期 附 页
date of application pages attached |
海关批注
customs remarks
海关签章
customs seal |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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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 ) 关 号
监管车辆 境牌照通知书
单位名称 牌名、型号
所有人 发动机号
职务 车架号码
以下由车管所批注
海关编号 牌照号码
批准日期 牌照日期
关员印章 车管所印章
一式三联 第一联 车管部门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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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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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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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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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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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号码: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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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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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牌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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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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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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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身颜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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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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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审批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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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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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核查纪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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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签章
()年度核查合格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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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签章
()年度核查合格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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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签章
()年度核查合格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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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签章
()年度核查合格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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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核查纪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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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签章
()年度核查合格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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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签章
()年度核查合格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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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签章
()年度核查合格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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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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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纪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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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项目:
变更内容: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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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项目:
变更内容: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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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项目:
变更内容: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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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项目:
变更内容:
年 月 日 |
附件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公/自用车辆转让申请表
application form for transfer of official/personal vehicles
申请日期 海关注册号码
application date serial no.
|
车辆牌照
vehicle license plate |
厂牌型号
brand and model |
发动机号
engine no. |
车架号码
chassis n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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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方
alienator
签字或印章
signature or se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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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
alienee
签字或印章
signature or se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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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批注
customs remark |
经办关员
customs officer
批准日期
approval date
海关印章
customs seal |
附件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公/自用车辆解除监管申请表
application form for lifting customs control over official/personal vehicles
申请日期 海关注册号码
application date serial no.
|
车辆牌照
vehicle license plate |
厂牌型号
brand and model |
发动机号
engine no. |
车架号码
chassis n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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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方
applicant
签字或印章
signature or se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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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批注
customs remark |
经办关员
customs officer
批准日期
approval date
海关印章
customs seal |
附件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存根
海关编号:() 关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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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牌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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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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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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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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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身颜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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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驶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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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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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批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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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签章: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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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缝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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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海关编号:() 关 号
根据海关现行规定, 经我关批准进境的机动
车辆已满海关监管期限,现准予解除监管,特此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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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牌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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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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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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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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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身颜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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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驶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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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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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批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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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关员签章: 海关印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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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废止文件清单
1. 《关于实施<海关对“引进专家”进出境行李物品的暂行规定>的函》(〔84〕署行字72号)
2. 《关于对随“中标”项目来华的外方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84〕行字94号)
3. 《海关对“引进专家”进出境行李物品的暂行规定》(〔84〕署行字206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企业、新闻等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进出口物品的管理规定》(〔84〕署行字第325号)
5. 《关于与我签订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协议的中外厂商派驻我方人员进口物品验放问题的通知》(〔84〕署行字495号)
6. 《关于对来华外国专家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规定的通知》(〔84〕署行字596号)
7. 《关于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和海南岛引进专家办理海关手续的通知》(〔85〕署行字436号)
8. 《关于履行贸易协议的中外厂商派驻人员进出境物品管理问题的通知》(〔88〕署行字第174号)
9. 《外国常驻人员进口小汽车范围的说明》(〔89〕署监二字第612号)
10.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学生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规定〉的通知》(署监二〔1991〕555号)
11. 《关于启用新修订的〈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和〈进出境办公用品申请表〉的通知》(监二(一)〔1991〕770号)
12. 《关于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学生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规定〉的通知》(署监二〔1991〕1492号)
13. 《对外商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口机动车辆及公私用物品管理年限等问题的通知》(署监二〔1992〕1276号)
14. 《关于外国专家进出境自用物品海关手续问题的通知》(署监二〔1993〕1378号)
15.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家外国专家局使用外国专家证明书的通知》(署监二〔1994〕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