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大连深蓝泵业有限公司在新厂址开展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的复函


【颁发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字号】 国核安函[2010]17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大连深蓝泵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大连深蓝泵业有限公司铸造车间搬迁请示的函》(深泵发〔2010〕014号)收悉。经审查及现场检查,复函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新厂址(大连市瓦房店市祝丰街北段369号)开展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10)19号)许可范围内的铸造活动。 二、你公司在首次采用氩氧精炼炉(aod炉)冶炼工艺开展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时须通知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进行现场监督。 三、你公司须在新厂址有效运行核质保大纲及相关控制程序,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制造活动,确保核级产品制造质量。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