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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湖南湘正律师事务所调整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批复


【颁发部门】 湖南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湘司许[2010]9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湖南湘正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合作律师事务所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经审核,本厅研究决定,同意你所调整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一、普通合伙人:陈小平、廖焕宇、裴弘。 二、主任:陈小平。 三、注册资金:30万元。 请你所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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