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正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合作律师事务所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经审核,本厅研究决定,同意你所调整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一、普通合伙人:陈小平、廖焕宇、裴弘。 二、主任:陈小平。 三、注册资金:30万元。 请你所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湖南湘正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合作律师事务所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经审核,本厅研究决定,同意你所调整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一、普通合伙人:陈小平、廖焕宇、裴弘。 二、主任:陈小平。 三、注册资金:30万元。 请你所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