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冀办发[2010]26号)精神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旧住宅小区改善示范项目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冀建房[2010]418号)要求,决定从11月上旬开始,对各市申报的旧住宅小区改善示范项目进行考核验收。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验收范围 各市申报的旧住宅小区改善示范项目。 二、考核验收内容 依据《河北省旧住宅小区改善示范项目考核标准(试行)》,对各市完成的示范项目从项目情况、房屋整修养护、环境综合整治、配套设施情况、建筑节能及供热采暖设施改造等五方面23项内容进行考核验收。 三、考核验收方式 (一)查看资料。主要查看示范项目建成年代、建筑规模、居住人口等基础性资料;查阅改善工作部署情况、政府投入资金拨付证明及市级主管部门考核验收相关文件或记录;核实各类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实地查看。主要检查房屋整修养护、环境综合整治、配套设施情况、建筑节能及供热采暖设施改造等情况,抽查楼道卫生、小区各种管线适用情况。随机走访居民对示范项目的意见及建议(不少于3户),作为对改善工作进行全面考核的参考性材料。 (三)评分。对照《河北省旧住宅小区改善示范项目考核标准(试行)》进行打分。 四、需准备的备查资料 (一)示范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或其它能证明项目规模的资料; (二)改善资金拨付证明; (三)设区市按要求组织改善项目考核验收的报告等资料; (四)保持改善成果的后续管理制度; (五)项目环境卫生、绿化、道路等改善前后的对比照片或其他资料; (六)考核验收小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报送相关材料。请各市于11月3日前,将旧住宅小区改善示范项目数量、名称、改善资金投入情况(政府资金投入情况)、改善内容及完工日期等情况报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二)做好准备工作。请各市按照考核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考核验收组到达各市时间另行通知。为保证考核验收工作顺利进行,请各市确定一名联络人员,于11月1日前将报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联系人:李明波 电 话:0311-87902340;87800618(传真) 邮 箱:lmb@hebjs.gov.cn lmb4321@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