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经委(商务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根据财政部《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103号)、《上海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操作办法》(沪财企〔2010〕67号),经研究,现将2010-2011年上海市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 重点支持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化九大领域(新能源、民用航空制造业、先进重大装备、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制造业、新能源汽车、海洋工程装备、新材料、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中小企业以及初创期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 (二)节能减排项目 重点支持本市中小企业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 (三)专业化协作项目 重点支持本市为装备制造、汽车、船舶、钢铁、石化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协作配套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 (四)产业升级和延伸项目 重点支持本市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及高端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中小企业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以及农产品深加工产业、传统特色产业、列入原产地保护的产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五)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的项目 重点支持本市为中小企业提供研究开发、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等公共服务的建设项目。 二、申报条件 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单位须符合《上海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操作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项目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项目须在建设期内,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 (二)项目资金、规划、土地、环保等方面的手续已经落实,并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经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或备案; (三)项目未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或市级财政支持。 三、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 特色产业资金的支持方式和额度按照《上海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操作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四、项目申报 (一)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单位应按照附件1所列,提交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其中项目申请表、生产经营(业务开展)情况表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同时报送电子材料。有关表格可登陆上海中小企业网站(www.ssme.gov.cn),通过“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下载。 (二)市税务直属分局征管的单位,直接向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中小企业办)申报;区县税务局征管的单位,向区县经委(商务委)申报,由区县经委(商务委)提出初审意见并征求同级财政部门的意见后书面报送市中小企业办。 (三)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2010年11月15日,过期不予受理。 (四)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五)区县经委(商务委)应保存各单位报送的书面申报材料以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