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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同意湖南菊明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决定


【颁发部门】 湖南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湘司许[2010]9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湖南菊明律师事务所: 你所关于《湖南菊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的报告》收悉。根据《中华人和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报司法部名称检索核定,同意你所变更为湖南骏熙律师事务所。 请你所自收到本决定十天内,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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