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各区县物价局、交通运输局: 根据《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天然气价格的通知》(陕价发电〔2010〕211号),从2010年10月20日起,现行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2.65元/立方米调整为3.55元/立方米。 为弥补出租汽车经营因天然气价格上调带来的成本增资,参照外地做法,经市政府同意,从2010年10月20日起,市区出租汽车每乘次加收1元燃气附加费。 长安区、临潼区、闫良区、高陵县、周至县、户县、蓝田县可在不超过每乘次1元的原则下,具体征收标准和征收办法由当地政府确定。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