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根据商务部通知,现将申报2011年汽车出口资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起将不再进行年中资质调整,请各生产企业根据各自出口计划,慎重选择授权出口经营企业。 二、对于2009年和2010年1-9月汽车出口量均达不到50辆的生产企业,只可申请授权1家出口经营企业。 三、为鼓励发展与边境接壤国家的汽车贸易,边境地区有关省、自治区可推荐1-2家有实力的外贸公司,与重点汽车生产企业建立委托关系,并可酌情增加上述生产企业的授权出口经营企业数量。 四、其他企业申请条件和产品管理范围维持2010年度管理不变。 五、企业申报需要提交的符合资质条件的证明材料 (1)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2)2009年、2010年1-9月企业国内产销、出口业绩情况(格式见附件2)及证明材料(海关报关单等证明文件); (3)申请出口车型的最新《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复印件、3c证书复印件、iso证书复印件,获得出口目的国准入的相关认证材料复印件; (4)具备与出口保有量相适应的维修服务能力的正式说明文件(企业目前出口的主要市场情况、在该市场建立服务网络情况、网点和服务人员数量、下一步发展计划等); (5)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其中(1)、(2)项同时提交电子版。 六、请企业有关负责人认真填写并核对企业进出口经营权代码、海关代码、出口业绩、境外售后服务和营销能力证明材料。确保材料真实可信,对于虚报材料的企业,将予以严格处罚。 七、申报材料经我委初审并报送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审核,商务部将于12月在该部产业司网站上公示2011年度《符合申领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并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八、申报时间。请企业于11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附件1、2的电子版)报送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机电进出口处。 九、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超 85163079 杜磊 65281696 邮箱:jdc@bjcoc.gov.cn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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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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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类别 (包括:乘用车(不含轿车)、轿车、大中型客车、载货车、低速汽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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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海关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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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出口经营权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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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具有底盘生产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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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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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公告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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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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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年度授权出口经营企业名单 |
1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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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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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经营权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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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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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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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经营权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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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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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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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经营权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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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
企业盖章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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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 |
生产数量及增长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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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值及增长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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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销售数量及增长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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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销售额及增长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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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额及增长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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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后利润及增长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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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出口情况 |
出口数量及增长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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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金额及增长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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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营出口数量及增长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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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营出口金额及增长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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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授权出口经营企业代理出口情况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出口数量 |
出口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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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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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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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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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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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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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主要国家和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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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哪些在国外注册的自主出口品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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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品牌出口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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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出口情况 |
出口数量及增长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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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金额及增长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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