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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颇尔过滤器(北京)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法人代表变更的复函


【颁发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字号】 国核安函[2010]16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颇尔过滤器(北京)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颇尔过滤器(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申报》(pallch0900108)收悉。经审查,我局认为: 你公司因工作原因法人代表由张叔威变更为祁荣光,并已通过工商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你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不影响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能力,同意你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法人代表由张叔威变更为祁荣光。 特此函复。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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