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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沈阳天诚辐照有限公司安全隐患限期整改的通知


【颁发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环办函[2010]114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沈阳天诚辐照有限公司: 2010年9月,我部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对你公司辐照装置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辐照装置在工作人员上岗资格和安全联锁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你公司应立即进行整改。现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辐照装置存在安全隐患(见国环东北监〔2010〕22号文件),不能满足国家辐射安全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在2010年11月30日前完成对辐照装置的下列整改活动,整改完成后应将整改情况报我部。 1.将达到使用期限的钴源进行送贮; 2.国环东北核监〔2010〕22号文件提出的各项整改要求; 3.固定式辐射监测仪与升降源联锁。 二、未参加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或者参加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涉及放射源的使用活动。 三、你公司应完善安全和辐射防护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操作规程、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并严格落实制度的执行;加强对辐照装置的安全保卫和监测工作,严防人员误入辐照室事故的发生。 四、你公司应依照我部《关于开展辐照装置卡源故障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09〕1277号)的要求,按期完成辐照装置整改。 你公司如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整改工作,我部将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责令你公司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我部委托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协同环境保护部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负责你公司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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