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颁发部门】 佳木斯市政府

【发文字号】 佳政发[2008]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佳政发〔200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安全生产工作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社会安全生产秩序,实现我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特作如下决定:

一、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1、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党的十七大指出,要“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省政府主要领导强调,“民生问题,安全第一;安全问题,生命至上”。因此,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政府执政能力的集中体现,是企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更是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义不容辞的重大政治责任。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必须站在科学发展和执政为民的政治高度,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各部门及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领导(负责人)要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在安排部署工作时,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摆上优先和重要的位置,认真负责地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保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2、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和队伍建设,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工作机制,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创新监管手段,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努力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推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年”活动的深入开展,实现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
3、奋斗目标。到2008年年底,全市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33人以内,其中:煤矿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人以内,非煤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3人以内,火灾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人以内,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17人以内,农用机械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人以内,全市安全生产总体形势稳定好转;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三级”安全监管和执法体制,配齐配强安全监管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实现对全市重点生产单位、重大危险源及安全重点部位远程监控;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努力构建安全文化宣传教育和培训体系,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和素质;到2010年,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制秩序,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和死亡人数逐步下降。力争到2015年,全市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十万人口死亡率和各项事故控制指标达到国内先进城市水平。

二、大力推进“科技兴安”战略
4、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到2008年底完成全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基本框架建设。一是建成覆盖全市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实现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现代化。二是配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车辆和应急救援现场通讯、监测检验和个人防护装备。三是强化预案编制工作, 完善预案体系,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科学有效”的预案体系,预案覆盖率达到100%。将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作为责任追究的依据,强化应急预案的约束力,推进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四是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高危重点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以提高各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救援能力。五是加强应急救援资源的有效投入,依托高危重点企业建立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专业化队伍(基地)。桦南县政府要尽快建立煤矿和非煤矿山专业化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六是各高危重点企业要组织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专业救援组织。到2010年年底,全市要建立除消防专业救援之外的多行业、多类别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化救援队伍,整合全市现有应急救援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快速应急联动机制,全面提升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形成上下贯通、左右衔接、信息共享、互有侧重、互为支撑的多方联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
5、建立信息化安全监管系统。建立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远程监控系统,建成音频、视频、通讯为一体的大屏幕信息化电子监控墙,对全市高危重点企业、重大危险源、要害生产部位进行全方位监控,实现事故应急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安全监管为一体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并与市110、122、119和120指挥中心联网,形成全市应急指挥联动系统。各县(市)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重大危险源、高危重点企业和重大隐患单位要全力支持和参与这项重点工作,保证监控终端设备和日常维护资金的有效投入(企业可从每年安全费用中列支),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信息化监控系统。2008年完成市与企业联网;2009年实现与国家、省、各县(市)区、部门联网。

三、大力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整治工作
6、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严肃、认真、负责地抓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今年国家安监总局提出的“隐患治理年”的工作要求,把握隐患出现的阶段性特征,分时段做好排查治理计划和措施,下大功夫排查隐患、根治隐患,努力改善安全生产环境。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安监办〔2007〕16号令)的要求,建立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企业要依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接受监管”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隐患排查治理要认真细致,不放过每个细节,隐患整改要坚决,手段要强硬,要把隐患当成事故来处理,坚决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要突出抓好各类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和城市燃气、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特种设备和民爆器材等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进一步强化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重大安全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明确督办责任单位、整改责任、整改标准和整改时限。

四、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7、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方可进入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始终处于良好和完备状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保证国家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有效实施,依法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审核、审批和发放标准,严把安全质量关,保证企业具备良好完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对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但发现企业安全状况滑坡,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退出市场。
8、落实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规定。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监督检查企业生产经营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将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作为企业新、改、扩建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予以审查,对不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手续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列为非法建设项目,依法予以查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立项时,必须及时报请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并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要的相关程序。从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安全设施投资必须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建设项目竣工后,及时报请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一起对建设项目总体工程进行审查验收,待安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9、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要依法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同步计划、同步组织、同步落实、同步考核,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负责地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政府领导安全包保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本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职能作用,帮助和解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10、落实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负起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许可、检查督查、隐患治理、执法处罚等项工作的主体责任,确保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效落实;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负起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责任,指导和督促所属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和各级政府的安全工作部署,坚持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督促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整改安全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11、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及操作规程组织生产,依法加强和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企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负责制,认真贯彻落实安全保障的各项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高危重点企业要依法足额交纳风险抵押金和提取安全费用,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积极整改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群众的安全意识和素质。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评价等方法,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逐步形成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提升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12、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力度。继续完善全市事故控制指标和考核体系,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逐级明确和落实各级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依据《佳木斯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和《佳木斯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考核办法》,由市政府安委会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考核,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对各县(市)区、各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将通过政府公告、文件和简报等形式予以公布。
13、严格事故责任追究。依法严厉查处各类生产责任事故,严格执行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而且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业负责人,要依法依纪严格追究责任;对事故隐瞒不报、迟报、漏报的行为,要按照国家《监察部、公安部、司法部、安全监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查处瞒报安全事故行为的通知》(监发〔2007〕9号)和省《监察厅、公安厅、司法厅、安全监管局、高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查处瞒报安全事故行为的通知》(黑安监发〔2007〕1号)规定,严肃追究和查处。对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现象和黑恶势力要依法依纪严厉惩治。

六、保证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
14、全面落实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风险抵押金缴纳工作。为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69号)的规定,高危生产经营企业要依法落实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和风险抵押金足额缴纳制度。安全费用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和隐患的整改。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收缴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并存入指定银行,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要依法大力加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收缴工作,新建高危重点企业必须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否则不允许投入生产和经营,在役高危重点企业要限期补缴安全生产抵押金,对拒不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要依据国家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15、建立完备的安全生产专家组。要大力加强全市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组对重特大事故调查、事故应急救援、重大危险源认定、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安全生产学术理论研究、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方面的技术支持作用。选配安全技术能力强,业务精通的专业人员充实到市安全生产专家队伍。要依据《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将市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经费纳入市政府财政预算。
16、依法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工伤保险制度,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各级工会组织要认真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处理职工伤亡事故时,依法责成企业向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支付赔偿金。
17、推进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进程。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快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步伐,指导帮助有条件的重点行业和大中型企业研究制定建立本单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范、安全质量标准和安全质量责任制,要引入和推广电力、石油等行业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促进全市生产经营单位整体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升。在工作措施上,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检查和考核力度,督促企业不断加大安全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要高度重视和认真谋划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逐步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设备和管理方式,逐步采用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严格实施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达到人、机、物的最佳结合,逐步实现本质安全。

七、大力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18、建立安全文化宣传教育体系。安全文化是社会文化、和谐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在全民中引导树立正确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理念,全面提高人的安全意识和素质。要把安全文化建设纳入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布局,一是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二是组织调动全民的参与意识,积极鼓励群众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形成社会化、群众化的舆论监督氛围;三是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协会、社会团体组织和中介机构的作用,构建理论学术研究、信息、法律、技术装备、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四是把安全文化建设纳入社会文化和企业文化之中,普及人性化、亲情化的安全宣传教育理念,提高职工群众安全文化素质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五是抓好“安全生产月”、“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周”、“119”防火宣传日等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安全文化品位,使全体社会成员逐步实现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的转变;六是各新闻媒体要积极主动地承担起安全生产舆论宣传的义务和责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搭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的平台,形成多角度、多层面、多渠道的安全生产社会性宣传教育体系。
19、依法强化安全生产培训。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组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依法对企业法人代表、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更值人员实施强制性安全培训,达到持证上岗。提高企业经营者的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控制和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加强对地方领导干部的安全知识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执法业务培训,在组织处级领导干部集中培训时,要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纳入其中;在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开设安全知识课程,提高青少年在道路和水上交通、消防、城市燃气等方面的识灾和防灾能力,夯实安全生产的社会基础。

八、加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
20、建立三级安全监管和执法队伍。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和省政府要求,要全面加强市、县(市)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管和执法队伍建设,充实安全监管人员队伍和检查装备,尽快组建三级安全生产执法队伍,保证编制、人员、职责、经费和装备落实到位;要明确和落实乡镇(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管职责,保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本级安全监管和执法队伍建设,提供和配备完善的安全监管设施设备,保证安全监管和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
21、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工作。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开展“隐患治理年”的总体工作部署,市政府把今年确定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年”,全面落实依法治市、依法治安的工作方略,通过加大安全生产执法、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改善安全生产环境,提高社会成员的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要增强执法意识,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组织开展好企业安全评估,搞好分类指导和重点监管。创新执法机制,采取垂直执法、联合执法和交叉执法等手段,改善安全监管环境。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依法加大行政执法和经济处罚的力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久拖不改或整改无望的企业,要采取铁手腕、硬措施,依法严管严查严罚严处。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非法建设和非法经营行为。

九、加强市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工作
22、充分发挥市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市政府安委会要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认真履行全市安全生产监管职能。一是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组织、统领和决策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二是充分发挥对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问责的职能作用。三是强化对各级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的督办检查,熟悉和掌握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情况,及时为市领导决策提供安全生产工作信息。四是统筹安排和部署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市政府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和部门联席会议,研究和解决全市重大安全生产问题。五是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市政府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认真负责地抓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23、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各县(市)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发现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研究解决新问题,推进安全生产理论、监管方式和手段、安全科技、安全文化等方面的创新,不断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开创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生活环境。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