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物价局制定和调整价格(收费)集体审议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合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合价综[2010]13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本局各部门: 经局长办公会议同意,现将我局《合肥市物价局制定和调整价格(收费)集体审议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合肥市物价局制定和调整价格(收费)集体审议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行为,保障政府制定价格(收费)合法有序进行,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风建设、效能建设,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合肥市物价局制定和调整价格的程序规定》和《合肥市物价局制定价格卷宗评查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重要政府定价的制定和调整(包括收费,下同)。 第三条 制定和调整价格集体审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集体审议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担任副组长,综合法规处、成本监审处、价格监督检查处、行政审批事务处、监察室及有定调价格职能的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四条 集体审议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法规处,负责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局领导担任。 第五条 集体审议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听取承办处室定调价格初步方案的情况汇报; (二)质询有关情况; (三)审议并作出价格和收费标准审定、核准、执行时间、公示等审议结论。 第六条 集体审议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价格政策及《合肥市物价局制定和调整价格的程序规定》,初步审核承办处室提交的定调价格的方案; (二)负责集体审议会议会务,拟草会议纪要。 第七条 集体审议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集体审议会议由集体审议小组组长或由组长委托副组长主持; (二)承办处室陈述定调价格初步方案和有关情况; (三)集体审议小组办公室对定调价格初步方案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四)集体审议人员对定调价格初步方案进行审议,并提出具体意见; (五)承办处室对审议中提出的具体意见作再次陈述; (六)主持人根据参加集体审议大多数人的意见,形成审议结论; (七)承办处室根据审议结论填写集体审议表,经参加集体审议人员逐个签名后草拟定调价文件,与综合法规处、行政审批事务处会签后,呈分管局领导签发并对外公布或公示。 第八条 集体审议会议参加人员: (一) 集体审议小组全体人员及承办处室有关人员; (二) 集体审议会议参加人数不得少于集体审议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九条 集体审议会议由综合法规处汇总报局领导,原则上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第十条 制定和调整价格未执行本规定的,由局党组责令改正,视情通报批评;对造成重大影响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十一条 如上级有新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本局此前涉及集体审议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