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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委关于贯彻《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颁发部门】 武汉市建委

【发文字号】 武建[2008]1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武汉市建委关于贯彻《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武建〔2008〕15号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管站,市建管各站、办,各有关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审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

为贯彻《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以下简称《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加强我市工程造价管理,现将《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均应执行《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二、武汉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各区建管部门按照市、区分工原则,协助市造价管理机构做好区管工程的施工合同备案、竣工结算备案审查和价款结算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做好以下工作: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制定、补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审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执业从业人员资格及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工程概算审核管理;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的建立与完善;建设工程造价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的编制与发布;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指导价格及市场价格信息的采集与发布;工程造价纠纷的调解以及计价和合同价款履约行为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四、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的,清单项目及其工程量的完整性、准确性由招标人负责;投标报价的单价与合价的准确性由投标人负责;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编制的工程量清单、预算控制价应对招标人负责。

五、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和税金属于不可竞争费用,应按照规定标准计取,不得作为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用:

(一)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措施费;

(二)规费;

(三)税金;

(四)国家及省、市规定的其他不可竞争费用。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承包人在签订正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7日内,由承包人将施工合同副本及相关备案资料一并提交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备案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

(二)施工合同正、副本及工程建设、中介咨询服务廉洁协议书;

(三)招标文件(包括预算控制价及其电子数据);

(四)中标通知书;

(五)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包括商务标、技术标、中标价的电子数据)。

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办理备案手续,只需提交本条第(一)、(二)项所述资料和发、承包人双方确定的工程预算书及其电子数据。

七、备案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变更、补充或解除的,承包人应在7日内,将相关合同副本和资料提交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八、备案时如发现合同中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条款、合同约定内容不全或约定不明确、合同格式未采用我省现行标准示范文本的,市造价管理机构应提示发、承包双方协商修改后再行备案。

九、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对施工合同价款支付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发包人、承包人应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工程价款收付凭证及相关资料:

(一)合同中工程造价相关条款的履约情况;

(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支付情况;

(三)劳动者工资优先支付情况;

(四)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措施费支付情况;

(五)其他合同价款约定和支付情况。

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劳务款项以及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工程结算的,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及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对超过整改限期仍不整改的,将其列入不良名单予以通报或公示,并按《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十、建设工程竣工后,发、承包人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竣工结算文件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一并提交验收。

十一、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后,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中介机构进行审查;具备条件的发包人也可自行审查。发包人自行审查的,建筑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以下的,发包人需有两名(含两名)以上相关专业造价工程师和四名(含四名)以上相关专业造价员;建筑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发包人需有四名(含四名)以上相关专业造价工程师和八名(含八名)以上相关专业造价员。

十二、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10日内,由承包人报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审查。

(一)备案审查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武汉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审查表》;

2、《武汉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支付证明表》;

3.《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造价计价监管通知书》;

4、施工许可证;

5.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含电子数据);

6.注册造价师和造价员证书。

(二)备案审查需要时可查阅以下资料:

1、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图纸或设计变更通知书;

2、其它相关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

十三、市造价管理机构在收到竣工结算备案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备案审查。

十四、办理施工合同、竣工结算备案审查事项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所需备案资料。

十五、外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来本市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市造价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十六、市造价管理机构、各区(开发区)建管部门应依法对建设工程造价实施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当事人,应将其违规行为及时记入信用档案,作为重点监督对象,并在武汉建设网上公示。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附件: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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